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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加快引入关键零部件。鼓励整车、车用发动机企业 引导配套零部件企业进入我区投资建厂,实现本地化生产;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列入自治区重点发展的零部件招商引资项目给予大力推介;鼓励利用国外及区外资本,加强与国外、区外优势零部件企业的合资合作,积极引入各类资本。对填补区内配套空白的汽车零部件产品相关技术改造项目优先给予资金支持。 (二十一)加快延伸产业链。引导整车生产企业将使用其基本型及底盘改装的专用车产品纳入企业总体规划,支持专用车产 业加快发展,延伸汽车产业链。同时,充分利用我区资源和产业优势,引导有色、冶金、电子、纺织、化工、建材等行业企业加快发展汽车用铝制品、轮胎、涂料、汽车用钢、汽车高分子工程材料、汽车内饰革、汽车电子等产品,为汽车工业服务和配套。 八、加强服务协调,支持企业加快发展 (二十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并用足用好支持西部大开发、加快企业技术创新和鼓励技术改造等国家和自治区各 项税收优惠政策,确保汽车工业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等税收优惠。 (二十三)协调生产要素的配置。将汽车工业重点企业列为重点保障单位,在协调煤、电、油、运生产要素配置时,给予优 先安排。 (二十四)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汽车工业企业积极引进战略合作伙伴;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汽车工业企业上市融资,支持 企业借壳上市以实现资本市场再融资;积极推动银企合作,支持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和债券、信托、保险资金、产业基金等各类 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二十五)支持环保项目建设。对汽车工业企业上缴的排污费,纳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优先支持汽车工业企业污染防治等环保项目建设。 (二十六)严厉打击非法拼装改装车辆行为。各级工商、交 通运输、公安、质监、工信等部门要加大对假冒伪劣汽车和汽车零部件的打击力度,大力整治非法改装现象;同时,各部门要及时通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1.未列入国家车辆管理公告的企业不得对车辆及底盘进行改装和拼装,对非法从事汽车改装、拼装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各相关部门要对车辆生产企业及汽车销售市场进行定期联合抽检,加强汽车销售市场及路面监控,对超限、非法改装、套牌销售、车辆技术参数与公告不符等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2.坚决打击卖二类底盘配发整车合格证的行为。一经发现,除依法处罚外,还将向国家车辆生产管理部门上报违规发放整车合格证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情况。 九、培育汽车消费市场,发展汽车贸易和服务业 (二十七)贯彻落实国家促进汽车消费的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国家《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认真落实减征乘用车购置 税、“汽车摩托车下乡”、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等政策措施,拉动汽车消费需求,促进汽车更新换代,大力培育汽车消费市场。 (二十八)清理取消限购汽车的不合理规定。各市、各部门 要认真清理取消现行限制汽车购置的不合理规定,包括小排量乘用车进入出租车运营市场限制、牌照注册数量、车型限制、各种区域市场保护措施、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地汽车进城收费,以及其他直接或间接影响汽车购置的规定。 (二十九)推广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支持各市示范推广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节能和新能源汽车。 优先在城市公交、出租、公务、环卫、邮政、机场等领域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十)支持开展消费信贷。支持符合条件的骨干汽车生产企业建立汽车金融公司;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新车和 二手车消费信贷业务,创新信贷产品,简化信贷手续,不断扩大汽车信贷消费。 (三十一)促进二手车市场发展。积极发展专业二手车经销企业,鼓励汽车品牌经销商开展“以旧换新”、“以旧换旧”等二手车置换业务,清理和取消对二手车经销的不合理限制,引导交易形 式多样化,简化二手车交易手续,取消交易市场不合理的收费,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二手车市场繁荣。加强二手车市场监管,严格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 (三十二)大力发展汽车贸易和服务业。推动汽车金融、保险、销售代理、维修、美容、汽车租赁和二手车市场的发展,建立完善市场体系和服务体系,促进汽车消费及汽车衍生经济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