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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其他事项 (一)出口退税负担机制 试点县(市)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参照现行省与州(市)的负担机制。即以试点县(市)2007年实际退税数为基数,超基数部分,由县(市)承担 7.5%。有关市、县(市)2007年出口退税基数由省财政重新核定。 (二)省对下转移支付 省对下各项转移支付补助直接分配到试点县 (市)。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和资金由试点县(市)直接向省财政厅及省直有关部门申报;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直接分配下达到试点县(市),同时抄送所属市财政及有关部 门。 (三)财政预决算 市、试点县(市)统一按照省财政有关要求,各自编制本级财政收支预算和年终决算。市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汇总试点县(市)的财政预决算,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 (四)财政结算 试点县(市)年终财政结算项目,由省财政直接办理。 (五)收入报解与资金调度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库、试点县(市)支库按照财政收入划分规定,分别向中央金库、省级金库报解库款。省财政直接确定试点县(市)财政的资金留解比例,资金由省财政直接调度、拨付到试点县(市)。 (六)政府性债务监管 改革后,试点县(市)举借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和中央财政有偿资金等,由县(市)财政直接向省财政申请及承诺偿还。2009年12月31日以前,市、试点县(市)之间原有政府性债权债务,经双方清理确认后报送省财政厅备案,按照既定还款规定归还。2010年1月1日以后的债务,由试点县(市)与省直接办理新借债务的有关手续,按照“谁举债、谁受益、谁偿还”的原则明确债务主体。 (七)省、市、县(市)财政管理关系 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重新调整省、市、试点县(市)财政的管理职责和重点。省财政相应承担对试点县(市)加大投入的责任,帮助县(市)乡财政逐步解决困难,加强对试点县(市)的指导和监管,提高县(市)级财政管理水平;市级财政应继续加强对试点县(市)的监督和扶持,共同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继续保留市级对试点县(市)统计、报表汇总和日常监管等职责。试点县(市)各项数据仍纳入所属市统计范围,并统一上报。县 (市)级财政发展与壮大应当立足于自身,加强自我约束,规范管理,努力加快发展。市、试点县 (市)财政自觉接受省财政厅及其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七、推进省直管县(市)财政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建立并加强省对县(市)级财政的监管机制 为促进省直管县(市)财政体制改革与行政体制相协调,建立省财政对县(市)级财政的监管机制,逐步建立县(市)级预算审查制度、转移支付绩效考核制度,加强省对县(市)级财政的监管。 按照区域原则设置省财政厅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督检查试点县(市)财政预算编制以及财经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和各类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县(市)级的扶持力度 进一步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办法体系,加大对县(市)级的补助力度,提高县(市)级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逐步建立县(市)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确定县(市)级基本财力保障水平,对实际财力(支出)水平达不到保障线的县(市),由省、市、县(市)共同努力,逐步予以弥补。清理和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逐步将部分专款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扩大试点县(市)政府自主安排资金的范围和权限。县(市)级政府要合理安排预算,确保工资按时发放、机构正常运转,切实保障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民生支出需要。 (三)建立市本级进一步支持试点县(市)县域经济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 为鼓励市级继续加大对试点县(市)的支持和帮扶力度,形成省、市共同支持试点县(市)经济发展的良好局面,省财政根据市级财政在改革后继续增加对试点县(市)支持的情况,对市本级财政实施奖补,逐步建立省对市级财政奖补资金与所属试点县(市)经济发展指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加强对县(市)乡新增财政供养人员的监控 从2011年1月1日起,试点县(市)乡新增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须按照程序,报经省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八、有关要求 (一)省直各部门要主动适应省直管县(市)财政改革的要求,切实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改革试点期间,各部门的项目安排和专项资金分配要明确到试点县(市),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县(市)级的支出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