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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云政发[2009]210号
【颁布时间】 2009-12-26
【实施时间】 2009-1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0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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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公益性基本建设支出。城镇建设、消防、自然垄断行业管理、公园及其他居民公用事业等公共服务支出费用。
  
  7.其他事业支出。(1)计划生育事业费:农村独生子女奖学金补助省级承担后的差额部分;人口出生缺陷预防专项经费和农业人口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省级承担后的差额部分;其他计划生育支出。(2)县(市)级档案、社科、文联等的事业费用。(3)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支出省级承担后的差额部分。
  
  (四)社会保障类支出
  
  1.劳动和社会保障支出。(1)失业保险支出。 (2)就业支出。(3)统筹范围内失业保险基金缺口省级承担后的差额部分。(4)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承担后的差额部分。(5)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支出的1/3。(6)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2.民政支出。(1)自然灾害预防与救济支出省级承担后的差额部分。(2)中等灾害支出省级承担后的差额部分。(3)一般自然灾害。(4)其他民政支出。
  
  (五)经济建设类支出
  
  1.县(市)级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对应的成本性支出。
  
  2.县(市)级维护市场秩序、经济稳定、增长与就业机构的管理支出。
  
  3.农业经济建设对应的成本性支出。(1)农业资源保护:森林防火中,区域内的防火支出;渔业资源保护中,区域内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支出;水土保持中,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经费支出;水资源管理、保护及工程建设中,区域内水资源评价、监管、工程建设、用水定额管理费用;封山造林管护性费用。(2)土地资源管理:县(市)级国土资源规划及管理支出;土地资源调查支出中,区域内变更调查和自行安排的调查事项支出;土地资源利用与保护支出中,土地利用监测、耕地保护等支出省级承担后的差额部分;县(市)级国土资源社会公益服务支出。(3)支农一般专项支出(小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农田基本建设等)。
  
  4.工业经济建设对应的成本性支出。对属于竞争领域,但关联度较高、产业链较长的项目,为鼓励本行政区域内重点企业技改、中小企业发展和创新、信息产业发展和产业研发,支持工业经济建设省级承担后的差额部分。
  
  5.第三产业经济发展对应的成本性支出。通过提供公共设施、外部环境等保障条件促进旅游业发展,通过财政政策引导发展,通过贴息、担保等方式鼓励发展等形成的支出。
  
  6.城镇及交通建设支出。县(市)道、乡道和村道的道路建设和维护支出。
  
  7.环境保护对应的成本性支出。县(市)级资源开发战略性控制和规制的管理支出。
  
  省直管县(市)后市级财政支出责任与县(市)级财政支出责任相同。
  
  按照财力与事权对等的要求,改革后省级在对试点县(市)安排项目资金或出台政策时,应按照既定的支出责任明确资金负担主体及负担比例;市对试点县(市)不能开减收增支的政策口子,或要求试点县(市)超出县(市)级支出范围配套资金。各市对试点县(市)出台增加支出政策时,要按照相应的支出责任安排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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