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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坚决停止一切不符合规定的达标升级活动,取消各种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或省财政厅同意的要求试点县(市)财政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切实减轻县(市)级财政负担。 (三)坚持“依法合规,责权统一、增强活力、富民强县”的原则,在保持现有行政区划不变的前提下扩大试点县(市)的经济管理权限。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需经市审批或管理的经济事项,原则上改为由试点县(市)自行审批、管理,报市备案;原需经市审核、报省审批的,原则上改为由试点县(市)直接审核、报省审批,报市备案。对国务院有关部门文件规定须经市审核、审批的事项,采取省、市人民政府委托或授权等办法放权。 (四)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鼓励、支持和帮助试点县(市)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发展,着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五)认真清理和修订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对不符合省直管县(市)财政改革规定和要求的规章制度,要尽快予以修订和废止;加强对试点县 (市)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抓好各项工作的衔接和落实,确保省直管县(市)财政改革试点的顺利开展。 (六)省财政厅、地税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按照本通知精神,研究制定省直管县(市)财政改革的实施细则。 附件:省与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间财政支出责任划分方案 云南省人民政府 附件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省与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间财政支出责任划分方案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为落实“五个统筹”,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遵循受益范围原则、效率原则、统一原则、能力原则和法制原则,根据政府间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权责,将省与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间财政支出责任划分如下。一、省级支出责任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各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全省性的规划、指导等宏观管理类支出 (二)社会管理类支出 1.法律、制度、政策制定与执行对应的成本性支出。 2.公共安全支出。省级政法部门办案业务经费支出及县级政法部门办案业务经费省级应承担的部分,省级政法部门业务装备经费支出及县级政法部门业务装备经费支出省级应承担的部分,省级政法部门业务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及县级政法部门业务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省级应承担的部分。 3.省级外事、外经活动对应的成本性支出。 4.省级招商、贸展、出访、国际交流等费用及中央转贷的外债省级管理费用。 (三)公共事业发展类支出 1.农业事业支出。(1)粮食直接补贴支出的 100%。(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支出省级承担不低于地方投资的30%。(3)能繁母猪补贴支出省级应承担的部分。(4)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支出的70%,奶牛保险保费补贴支出的50%。(5)农资综合直补。(6)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支出省级应承担的部分。(7)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支出省级应承担的部分。(8)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省级应承担的部分。(9)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支出省级应承担的部分。 2.教育事业支出。(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制学生生活费支出省级应承担的部分。(2)免除学杂费和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支出省级应承担的部分。(3)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支出省级应承担的部分。(4)高中阶段教育、一般高等教育和应用性职业教育支出,省级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5)省级其他教育事业支出。 3.科研事业支出。(1)省级科研事业支出。 (2)效益外溢范围跨县的科研事业支出。 4.医疗卫生事业支出。(1)传染病及瘟疫等传播范围跨县(市)、影响程度较大的突发性疾病防治支出。(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出省级应承担的部分。(3)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支出省级应承担的部分。(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费支出省级应承担的部分。(5)省级对各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等给予适当补助。(6)农村卫生支出,省级给予适当补助。(7)省级妇幼保健支出。 5.文化体育事业支出。(1)省内重点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监管、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确认及维护支出。(2)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省级应承担的部分。转播省级广播电视节目的无线发射转播台(站)的机房和设备的更新改造以及维护运行支出。 6.其他事业支出。(1)计划生育事业费:农村独生子女奖学金补助省级应承担的部分;人口出生缺陷预防专项经费和农业人口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省级应承担的部分。(2)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支出省级应承担的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