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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社会保障类支出 1.劳动和社会保障支出。(1)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的补助。(2)统筹地之间失业保险基金的余缺调剂。(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省级应承担的部分。(4)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省级给予适当补助;(5)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支出的 2/3。 2.民政支出。(1)自然灾害预防与救济支出省级应承担的部分。(2)特大灾害支出。(3)中等灾害支出应由省级承担的部分。 (五)经济建设类支出 1.省级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对应的成本性支出。 2.省级维护市场秩序、经济稳定、增长与就业机构的管理性支出。 3.农业经济建设对应的成本性支出。(1)跨区域的全省性农业工程、救灾、防疫等支出。(2)农业资源保护:耕地地力保护支出;森林防火中,重要物资储备、重点区域防火队伍补助、飞机灭火补助和跨区域防火事项支出;渔业资源保护中,跨区域淡水种苗增殖放流、省级以上种源保护支出;水土保持中,大型水库周边的小流域治理支出;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及工程建设中,跨区域调水、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重要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支出;退耕还林(草)支出中,工程投资、退耕地粮食补助和现金补助,工程管理经费支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支出;封山造林工程性费用。(3)土地资源管理:省级对县级国土资源规划给予适当补助;土地资源调查支出中,应由省级承担的基础性、公益性调查项目支出;土地资源利用与保护支出中,土地分等定级、土地评估支出,土地利用监测、耕地保护支出应由省级承担的部分;省级国土资源社会公益服务支出;国土资源大调查支出。 4.工业、交通及环保等对应的成本性支出。 (1)对属于竞争领域,但关联度较高、产业链条比较长的项目,鼓励重点企业技改,支持信息产业发展和产业研发,省级通过贴息等方式补助。(2)城镇及交通建设支出:省道道路建设和维护;省级对财力困难地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的道路建设和维护给予适当补助。(3)环境保护成本支出:跨区域、跨流域或外溢性较大的重要项目支出和规划、监督管理支出。 二、县(市)级支出责任 (一)县(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和正常公用经费 (二)社会管理类支出 1.法律、制度、政策制定与执行对应的成本性支出。 2.公共安全支出。(1)县(市)级司法、治安与公共服务成本性支出。(2)县(市)级政法部门办案业务经费支出按照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应由县(市)级承担的部分。(3)县(市)级政法部门业务装备经费支出按照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应由县(市)级承担的部分。(4)县(市)级政法部门业务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支出按照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应由县(市)级承担的部分。(5)县(市)级政法部门办公基础设施建设和各类基础设施维修经费。 3.行政区域内地方外事、外经活动对应的成本性支出。 4.县(市)级招商、贸展、出访、国际交流等费用及中央转贷地方的外债县(市)级管理费用。 (三)公共事业发展类支出 1.农业事业支出。(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支出省级承担后的差额部分。(2)能繁母猪补贴支出省级承担后的差额部分。(3)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支出的10%,奶牛保险保费补贴支出的lo%。(4)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支出,省级承担后的差额部分。(5)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支出省级承担后的差额部分。(6)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省级承担后的差额部分。(7)县(市)级其他农业事业支出。(8)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支出省级承担后的差额部分。 2.教育事业支出。(1)农村义务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制学生生活费支出省级承担后的差额部分。(2)免除学杂费和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支出省级承担后的差额部分。(3)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支出省级承担后的差额部分。(4)高中阶段教育、一般专业高等教育和应用性职业教育支出省级承担后的差额部分。(5)县(市)级其他教育事业支出。 3.科研事业支出。县(市)级举办和管理的科研事业支出。 4.医疗卫生事业支出。(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出省级承担后的差额部分。(2)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支出省级承担后的差额部分。(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费支出省级承担后的差额部分。(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等支出省级承担后的差额部分。(5)农村卫生支出省级承担后的差额部分。(6)县(市)级妇幼保健支出。(7)其他医疗卫生事业支出。 5.文化体育事业支出。(1)国家文化体育发展方针的具体贯彻、县(市)级重点文物保护管理、少数代表行政区域特色文化的团体单位管理支出。(2)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省级承担后的差额部分;转播本级广播电视节目的无线发射转播台 (站)的机房和设备的更新改造以及维护运行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