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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临汾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临政办发[2010]19号
【颁布时间】 2010-04-20
【实施时间】 2010-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1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实施办法

[接上页]
4、工作考核。由市县两级行评办分别负责,实行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工作考核主要考核各参评部门和行业解决群众反映问题的数量和质量,尤其是承诺解决的1-2个突出问题的兑现情况。对年度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被中央和省主要新闻媒体曝光查实的、领导班子成员被立案查处的,要实行一票否决,对年度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被省级主要新闻媒体曝光查实的每件要扣3分,被市级主要新闻媒体曝光查实的每件要扣2分。国务院纠风办召开现场会或予以表彰的加3分;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经验和做法的加2分;省行评办召开现场会或《山西日报》报道经验和做法的加1分。
  5、实行测评考核结果报告制度。评议结果要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组织人事部门和上一级政府纠风办报告,垂直管理单位要向上一级领导机关报告。各县(市、区)的评议结果要报市行评办,经市行评办汇总统计后,报市政风行风评议领导组审定后,予以通报。
  
  五、评议结果运用
  评议结果要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文明行业(单位)评选等,并作为考核部门及其主要领导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对群众满意度高、综合测评考核名列前茅的部门和行业,市政府要作为政风行风建设先进集体予以表彰;对于群众满意度低、综合排名靠后的单位,由同级政府分管领导、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对其领导班子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记入廉政档案。
  今年要加大对基层站所评议结果运用的力度。将基层站所的评议结果作为对其主管部门政风行风评议年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当年被评为各系统第一名的“双评”基层单位,由市政府以“群众满意基层站所”、“群众满意基层单位”在全市通报表彰;对连续2年被评为各系统第一名的“双评”基层单位,由市行评办推荐,省政府以“群众满意基层站所”、“群众满意基层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连续3年以上被评为各系统第一名的“双评”基层单位,由省政府颁发奖牌予以表彰,并在下年度予以免评。对当年排名最后的“双评”基层单位,由市政府以“群众不满意基层站所”、“群众不满意基层单位”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并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连续2年被评为“群众不满意基层站所”、“群众不满意基层单位”的“双评”基层单位,由省主管部门负责人对市县两级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其辞职,并限期整改。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是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的有效之举,是扩大基层民主、强化群众监督的重要途径,是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不正之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领导,在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直各参评部门和行业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本系统评议工作的指导、督查。各县(市、区)行评办和纠风办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政风行风监督员的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评议氛围,推动评议工作深入开展。
  (二)完善机制,规范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程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参评部门和行业在坚持改革创新、纠建并举、统筹推进、重在建设的基础上,继续落实好公开承诺、宣传发动、行风调查、听证对话、明察暗访、整改反馈、建章立制、考核评议等关键环节,分阶段、分步骤实施,进一步规范评议程序,增强评议的科学性、制度性和系统性,逐步形成“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反馈结果--建立制度”的评议运行机制。
  (三)注重实效,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政风行风评议要坚持纠、评、建相统一,与业务工作相结合,抓住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和有效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对明察暗访中发现的重点问题,要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并举一反三,堵塞漏洞,防止同类问题的发生;对群众提出的普遍性问题,要从完善制度上下功夫。
  (四)加强制度建设,探索和建立政风行风评议工作的长效机制。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把握规律性,在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的同时,按照“三个”更加的要求,大胆探索,以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办法开展评议工作,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业政风行风建设长效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民主评议工作的规范化水平。要通过建立长效机制、内容更有针对性、过程更有实效性、方法更有科学性、结果更有公正性。
  (五)严明纪律,杜绝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被评单位严禁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严禁弄虚作假,编造评议资料;严禁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个人;严禁其它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评议代表及其他参与民主测评和考核的人员,严禁接受被评单位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安排的娱乐活动;严禁利用评议之便在被评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参与评议的代表和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领导责任。被评单位违反规定的,直接列为年度评议较差或最差单位,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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