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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9]114号
【颁布时间】 2009-12-31
【实施时间】 2009-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4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四)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五)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和村镇建设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加强和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牵头推进新型城市化战略的工作。拟订全省推进新型城市化、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编制全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府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和资金监管。指导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规范保障性住房的经营管理。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四)承担全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责任。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城乡规划的审核和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审核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乡规划的执法和监察。
  (五)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及其相关的管理制度,制定和发布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省级工程建设工法、地方定额及其具体实施办法和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拟订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指导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的实施。
  (六)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七)指导和管理全省建筑活动。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贯彻国家和我省有关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法律、法规,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勘察设计咨询、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劳保统筹、工程监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八)制定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和公用设施建设、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的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全省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审核世界(国家)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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