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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酒泉市政府
【发文字号】 酒政发[2010]47号
【颁布时间】 2010-04-15
【实施时间】 2010-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3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酒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酒泉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甘政函〔2009〕96号)精神,现将《酒泉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对现行城市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对于解决城市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相关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酒泉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依法管理城市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中央编办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甘政法〔2003〕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的和总体要求
  (一)实施目的
  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就是由一个执法部门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使分属市容、规划、建设、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执法职权。通过推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强化行政行为监督,形成行政执法合力;改善城管执法形象,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革现行城市管理体制为切入点,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目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探索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从制度上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行政管理和执法体制。
  (三)基本原则
  坚持“市区合一,一级管理,以块为主”的原则,推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统一、规范、协调、精简、效能,逐步建立精干、高效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
  (四)实施步骤
  坚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和综合行政执法相结合,总体部署,统一组织,分步实施。先在城市管理领域进行,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其他管理领域推开。
  (五)主要任务
  改革现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组建新的综合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逐步实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因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原酒泉市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已成立,并完成了整体划转肃州区政府管理的工作,《实施方案》主要涉及酒泉市城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的确定、执法权限、机制和执法监督。
  
  二、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
  (一)机构设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政府《关于实施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城市规划权上收,管理权下放”的精神,市政府不设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原“酒泉市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整建制划转肃州区政府管理,组建“酒泉市肃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酒泉市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并行使相对集中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各县、市可根据当地情况,创造条件,逐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试点工作。
  (二)管理体制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行“市区合一,一级管理,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酒泉市肃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区政府直接领导的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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