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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指导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拟定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业领域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农业先进技术;按权限负责农业动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十一)负责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开发,组织农村实用人才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业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农业农村专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负责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十二)负责农业资源区划和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定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措施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会同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渔事纠纷,维护淡水管辖水域渔业效益;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十三)负责农业生态和农村能源有关工作;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四)协调农业各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指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村二、三产业发展,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和乡村旅游业等服务业。 (十五)组织和指导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政策建议,并协调相关事项;组织开展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参与农村社会发展、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相关工作。 (十六)承办农业涉外事务;参与农业贸易谈判和贸易规则拟定;组织开展对外农业贸易和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外援项目。 (十七)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委员会设1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安全保密、信息、督查督办、统计、后勤保障、议案建议及提案办理、目标管理、综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有关工作。 (二)宣传与信息科 拟定农业宣传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围绕农业农村工作重点和中心任务组织专题宣传报道;总结并宣传农业及农村工作的重大举措和典型经验;承担农业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工作;承担委属宣传的对外联络和对内协调工作;拟定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承担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收集、整理、发布和信息服务工作,负责本系统农业信息网络建设与管理;组织开展大宗农产品经贸洽谈、展览推介活动;指导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建设。 (三)政策调研科 承担全市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内部联络和综合协调;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农业保护政策意见和建议,参与农业农村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承担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预测及综合统计工作;起草农业农村工作、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综合性文件及报告;提出处理农村改革和发展重大问题原则、措施的建议;指导全市农村固定观察点工作;负责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法规科(政务服务科) 承担农业法制建设、农业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和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组织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负责普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全市农业行政许可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工作;负责政务服务工作。 (五)发展计划科(市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 提出扶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财政政策建议,拟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引导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协调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与综合平衡;拟定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基地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的规划、计划,提出市级支农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负责农业各产业重点项目的综合平衡、申报审核,提出立项建议并监督实施;指导农业资源区划工作;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有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