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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9〕29号),设置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社局),正县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职责 1.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 (二)划出职责 1.拟定市内人员境外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职责划归市商务局。 2.技工学校评估认定交社会中介组织管理。 (三)划入职责 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加强职责 1.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统筹整合全市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 6.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农民工协调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规范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促进就业工作,拟定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并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定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续接办法,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办法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工作,拟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政策,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定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工作。 (八)拟定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政策与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组织实施人才智力项目引进计划,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归口管理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 (九)贯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拟定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综合管理,贯彻执行公务员考录、考核、培训、奖惩等政策法规,组织实施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荣誉制度,拟定并组织实施政府奖励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绩效考核。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农民工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