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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在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各市科技局、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提高省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九日 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省基金”)管理,提高省基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基金的资助与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贯彻尊重科学、激励创新、培育人才、倡导应用的方针。 第三条 省基金重点资助自然科学领域的应用性基础研究,引导科技人员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中挖掘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技术问题,加快我省重点学科、重点团队、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加强人才储备和高层次学科带头人的培养,推进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四条 确定省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分类资助,自主申请,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五条 省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拨款,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省基金捐资。省基金项目的资助经费采取一次核定,资助经费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的依托单位,依托单位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项目要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承担人负责项目实施和任务执行,独立支配使用资助经费,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发表高层次学术论文(论著)、争取国家级项目资助、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及培育应用性成果等目标。 第六条 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负责制定安徽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发展的方针,对自然科学技术的重大问题提供决策咨询。省基金委的委员主要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和企业等方面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作为省基金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省基金办设在省科技厅。 第七条 安徽省境内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省基金委申请注册为依托单位: (一)具备开展省基金项目研究所必要的条件; (二)具有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和制度; (三)具有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四)具有必要的资产管理机构和制度。 依托单位对本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择优推荐,并对获资助项目负有归口管理、监督和保障的责任。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省基金项目类型包括: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青年项目)和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杰青项目),省基金办可根据需要对项目类型进行调整。其中面上项目的目标是鼓励科技人员围绕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难点的关键科学问题,结合重点学科和技术发展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的目标是稳定青年科研队伍、培育后继人才、扶持独立科研,激励创新思维;杰青项目的目标是支持在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一定成绩的青年学者开展深入、系统性研究,具备承担国家级重大项目或人才计划的能力,造就一批学科和技术带头人。 第九条 省基金办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结合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在听取相关专家建议的基础上,结合当年科学技术发展状况,以及前期省基金资助工作的整体情况,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和申请通知,引导省基金的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项目指南要求,在申请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按申请通知的要求统一将申请材料报送至省基金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