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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关于做好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做好街头生活无着人员 救助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381号令),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民政部、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综治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等19部委《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民政部、财政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和《中共贵阳市委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筑党发〔2006〕33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意见。 一、救助管理对象 (一)流浪未成年人; (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三)因各种原因而遭遇临时生存危机,向救助机构寻求临时庇护的人员; (四)陷入困境居无定所露宿街头的务工人员。 二、救助管理原则和方式 (一)救助管理原则 1.对流浪未成年人按照“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实行保护性救助。 2.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因各种原因而遭遇临时生存危机向救助机构寻求帮助的人员,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进行救助管理。 3.对救助对象中患有危重病的(含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及需住院治疗的传染病人)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进行救治和救助。 (二)救助管理方式 1.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等工作人员对流浪未成年人实行保护性救助,一经发现立即将其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进行救助。 2.因各种原因而遭遇临时生存危机,向救助机构寻求临时庇护的人员和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丧失生存保障,被公安机关解救后,向救助机构寻求帮助的人员,由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等工作人员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员,在进行告知后,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3.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等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对发现救助对象中患有危重病的(含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及需住院治疗的传染病人),应及时通知120,由120初步诊治后,按急救原则就近送省、市、区(县、市)人民医院(传染病人送市五医、结核病人送市肺科医院、精神病人送市精神病院),各医院不得推诿拒收。医院救治的危重病人病情稳定后,由医院送至当地民政救助管理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救助;经医生确认,病情虽稳定,但仍需专业医疗护理的病人,由医院派医务人员配合民政部门护送返乡。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公安部门查找、查清其身份和详细家庭住址后通知亲属或单位结算医疗费用后接回。 4.对强讨恶要、占用公共场所影响社会秩序进行乞讨、组织未成年人进行乞讨的人员,由公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5.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因而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由当地区、市、县民政部门给予安置;跨省救助对象和市救助管理站巡查中发现的救助对象中需要安置的,由市民政局进行安置。 6.陷入困境居无定所露宿街头的务工人员由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等工作人员引导前往寄宿场所求助,寄宿场所提供免费临时性寄宿服务。 三、救助重点区域 本市主干道、车站、码头、机场、广场、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园、三星级以上宾馆周边、机关、繁华街道以及风景旅游区、重要公共和涉外活动场所、交通要道、窗口地段等作为重点救助区域。 四、救助管理机构建设和经费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