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吕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10]45号
【颁布时间】 2010-04-13
【实施时间】 2010-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9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监局全市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3、是否在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和安监执法计划,严格按照执法计划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是否推行了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是否建立了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把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的监管责任落实到有关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和具体监管人员;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并落实到位。
  4、是否在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建立和落实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健全了能够适应当地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配齐了监督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是否建立了本地区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并进行了演练。
  6、是否建立健全了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四、专项整治方式
  此次专项整治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县级政府全面排查公示整治、市级政府领导签字公示上报、省市县三级联合分类检查”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自查自整
  全市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等要求,对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检查并采取分类整改措施。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生产行为的,要立即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不如实报告的,要对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证照手续不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进行整改。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凡证照手续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用先进技术提升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不断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对照标准开展自评,并将自评定级情况上报属地安监部门。
  (二)县级政府全面排查整治
  在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自查自整的同时,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在去年专项整治排查摸底基础上,对本行政区内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不论非法合基、规模大小、隶属关系)进行再次查遗补漏,做到无一遗漏,并采取相应的分类整治措施。
  1、健全企业监管档案。
  将本行政区内的所有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按照上述三类标准进行登记造册,并经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于5月20日前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同时将有关数据内容录入到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网数据库内(网址:http ll www.sxzxzz.com),市专项整治领导组汇总、审查后上报省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根据排查摸底情况,按照“一企一档”要求建立企业安全监管档案。
  2、严格分类监管。
  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无任何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一类企业),要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实施关闭取缔。
  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二类企业),要列入停产停业整顿名单,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要派人进行跟踪督办,确保该停的真正停下来,对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对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列入正常生产经营单位名单(三类企业),加强日常安全监管。组织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考评,根据考评等级进行分级监管。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