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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吕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10]45号
【颁布时间】 2010-04-13
【实施时间】 2010-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9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监局全市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要查找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并要将自查自整情况报各县(市、区)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要求组织对本行政区内所有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包括央企、省企、市企等)进行排查摸底,对排查出的三类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分类整治,并按本方案的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二)第二阶段:市、县分类整治,省市县联合检查阶段(2010年7-9月)
  各县(市、区)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对照公示上报的一、二、三类企业名单,严格按分类整治要求,跟踪督办完成整治任务。
  省、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将制定省市县联合检查方案(另文下发),对分类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联合检查。
  (三)第三阶段: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总结提高阶段(2010年10月)
  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办公室要将一类企业关闭取缔情况、二类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情况以及三类企业检查及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对本辖区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的总结,按要求汇总上报市专项整治办公室。市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在各县(市、区)工作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全市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专项整治组织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在专项整治中依然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约谈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单位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的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具体负责人,成立专项整治领导组及办公室,研究制订本辖区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好专项整治工作,把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落到实处。
  各有关监管部门要推行企业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严格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将本行政区域内的一、二、三类企业监管责任具体分解落实到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和具体监管责任人员,并将上述“三落实”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
  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大力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订本单位及所属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整,做到全员、全过程、全覆盖排查隐患,不留死角。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措施和应急预案,限时整改。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周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完善的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专项整治检查工作;在深入基层检查之前,要组织参与整治检查的工作人员进行不少于一周时间的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使他们掌握整治检查的程序、内容、范围,做到政治上坚定,业务上过硬。在检查期间,检查工作组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检查反馈意见告知被检查单位,严格检查程序;发现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时,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等执法文书,并责成当地人民政府督办。
  (三)广泛宣传,完善举报机制。
  各县(市、区)要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要主动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与,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广泛推广,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要大张旗鼓地进行表扬;对专项整治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认真、整治工作走过场的单位要公开曝光。
  各县(市、区)专项整治领导组要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工作机制,确定举报受理机构,制定举报受理工作程序和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明确举报受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要严肃举报纪律,做到有报必查,属实必奖,并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对群众已向各县(市、区)政府或部门举报而未作处理的,应对有关政府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接到的举报案件需要市人民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报告。
  (四)统筹安排,保障投入。
  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并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要根据工作需要,抽调本部门有关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对检查工作所需车辆、电脑及其他设备要配足配齐,对所需资金要认真核算,确保到位,保障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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