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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发[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4-13
【实施时间】 2010-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9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省经信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我省经济正处于企稳回升的关键时期,处于结构调整、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我们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抓住国际金融危机形成的市场形势推动结构调整的历史机遇,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忧患意识,在保增长中更加注重结构调整,在推进结构调整中,敢舍善取,在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中,坚持控制增量和优化存量相结合、分类指导和有保有压相结合、培育新兴产业和提升传统产业相结合、市场引导和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在政策导向上,要紧密结合我省实际,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要辅之必要的调控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行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坚决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加快推进企业联合重组和产业升级,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发展符合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努力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山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
  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质监局、山西银监局、山西证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精神,巩固和发展我省经济企稳向好的势头,着力推进山西省八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实施,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我省钢铁等行业发展趋势和存在的问题
  2009年以来,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我省冶金、焦化、水泥、煤化工等行业受到严重冲击,省委、省人民政府审时度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以国家出台的钢铁等十个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为指导,制订出台了冶金、焦化等八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提出了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兼并重组、升级改造、自主创新等一系列应对金融危机和推动结构调整的对策和措施。在国家及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一揽子经济刺激政策的作用下,我省经济止跌企稳,出现了向好发展的态势。
  但是应当看到,这次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的影响之深之广之久,其根本原因是产业结构的单一和发展方式的粗放,特别是产业布局散、企业规模小、技术装备落后、产业链条短、初级产品多、生产成本高、附加值低等问题,使得企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十分脆弱。从当前产业发展状况看,由于对国内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市场风险认识不足,钢铁、焦化、水泥、煤化工等行业仍然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违规建设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的平稳运行。
  (一)钢铁。截至2008年底,全省生铁产能5400万吨,粗钢产能4000万吨,生铁产量2782万吨,粗钢产量2345万吨。全省钢铁企业200多家,分布在60多个县(市、区),其中钢铁联合企业20多家,产能百万吨以上的企业16家,钢铁联合企业平均产能200万吨左右。全省1000立方米及以上的高炉只有9座,120吨以上的转炉、电炉只有4座。除太钢形成300万吨不锈钢生产能力外,绝大部分企业均以生产普通钢材为主。这种低端松散的产业结构,难以使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得到有效提升。与此同时,个别地区仍有企业在违规建设不符合国家准入条件的炼铁高炉和炼钢转炉,如不及时制止,将严重影响钢铁行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实施,影响钢铁企业的联合重组和技术进步,影响钢铁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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