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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依法依规供地用地。切实加强对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监管。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未达到现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或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要求的项目,一律不批准用地;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或核准手续的项目,一律不得供应土地。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中严格把关,严防通过规划修编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用地合规化。未经合法审批的钢铁、水泥、焦化、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产能过剩行业和重复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地开工建设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项工作由省国土厅负责落实。 (四)实行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全省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都要加强对已预警行业的产能过剩状况及趋势的分析,密切关注和准确把握国家产业政策走势,加强外部沟通协作,认真、积极、正确地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在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和项目的同时,严格控制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已经预警的产能过剩行业的贷款,调整存量,优化增量,有保有控地支持地方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满足淘汰落后产能和发展新型产业的特殊需求,同时严格贷前调查和贷时审查,强化贷后跟踪管理,严禁和纠正不符合产业政策、未经合法审批的贷款投放,加强监督检查和问责追究。对不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相关产业政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和核准的项目及项目发起人,一律不得受理企业债、项目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资扩股等方式的融资申请。拟上市企业向证监局进行上市辅导备案,应获取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和审批核准程序的确认文件。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发展改革委要对违反规定的金融机构和有关单位予以严肃处理。此项工作由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山西证监局负责落实。 (五)严格项目审批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对钢铁、焦化、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电石等产能过剩行业的审批管理,原则上不再审批和核准单独扩大产能的项目,在国家新的核准目录出台前,上述产能过剩行业确有必要建设的以及钢铁企业联合重组后的产能置换改造升级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严禁违规越权审批。其中,焦化行业清理整顿遗留问题,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焦化项目实施分类处置的通知》(晋政发〔2005〕13号)处理,列入省“两区”建设规划已经核准但需要按照新的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变更炉型增加产能的项目,比照焦化行业清理整顿分类处置二类有关规定,由省级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焦化、电石和水泥行业淘汰落后等量置换项目,焦炭生产副产品的综合利用和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和核准。在《通知》出台前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煤化工项目仍按原有程序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此项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等有关部门分别负责落实。 (六)做好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我省钢铁、焦化、水泥行业兼并重组和淘汰落后的任务十分紧迫和艰巨,结构调整、控制总量和淘汰落后产能均需要对企业组织结构进行相应的调整。要按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国家有关兼并重组指导意见的要求,尽快制订冶金、焦化、水泥产业兼并重组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制定淘汰落后产能时间表,按期完成淘汰任务。在兼并重组过程中,要建立科学规范、行之有效的工作程序,扎实做好企业改组、改制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保持社会稳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此项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等有关部门分别负责落实。 (七)实行问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强制企业投资低水平产能过剩行业。政府各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纪把好土地关、环保关、信贷关、产业政策关和项目审批(核准)关,并加强政策研究、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形成合力,有效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促进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的有关要求,对违反国家土地、环保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产业政策规定,工作严重失职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行为要进行问责,严肃处理。此项工作由省监察厅负责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