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发[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4-13
【实施时间】 2010-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9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焦化:严格控制焦炭产能,按照《山西省焦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晋政发〔2009〕7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焦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晋经信办字〔2009〕297号)的要求,2015年前年停止审批单纯扩大产能的焦炭项目。加快焦化行业的联合重组,坚决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违规建设的焦化项目,逐步淘汰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焦化企业,重点支持十大焦化循环经济园区建设。全面完善焦化企业的化产回收和环保设施建设,鼓励焦炉煤气的综合利用和煤焦油深加工项目建设,进一步延伸焦化行业产业链,提高焦化产品附加值。2011年全省炼焦工序能耗达到150千克标准煤以下,通过关小上大、推广节能降耗新工艺,2015年全省炼焦工序能耗达到120千克标准煤以下;常规焦炉耗新水低于2.5吨、热回收焦炉低于1.2吨;焦炉煤气实现100%回收利用,酚氰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同步建设装煤、推焦、烟气净化、煤气脱硫、酚氰废水处理等设施及热能回收利用装置。
  (三)水泥: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加快企业联合重组,做强做大水泥企业。加大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力度,按照国家水泥工业产业政策要求,全省各种规格的干法中空窑和湿法窑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已淘汰。今后进一步加快淘汰技术装备落后、能耗高、污染大的立窑和日产1000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产能,有条件的地区要全部淘汰;水泥粉磨站要逐步淘汰直径3.0米及以下磨机设备,直径3.2米以上磨机设备要加快配套辊压机进行节能改造,达到年产水泥单线产能60万吨。今后三年全省要淘汰水泥产能1200万吨。新建项目水泥熟料烧成热耗要低于105公斤标煤/吨熟料,水泥综合电耗小于90千瓦时/吨水泥;石灰石储量服务年限必须满足30年以上;废气粉尘排放浓度小于50毫克/标准立方米。加大对企业联合重组的支持力度,通过等量置换落后产能建设新线,推动淘汰落后工作。
  (四)煤化工:以培育大型煤化工企业为主线,采用先进的大型煤气化和化工合成技术装备,改造提升化肥、乙炔化工等传统煤化工行业,培育壮大炼焦化产深加工、甲醇及其衍生物产业链,稳步发展醇醚燃料、合成油、煤制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甲醇制烯烃等化工新材料,构建我省现代煤化工产业体系。
  严格控制新建、扩建电石项目,原则上不再布点新的煤焦油、粗苯加工项目,对现有合成氨实施上大压小、产能置换,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2010年底前,淘汰12500千伏安以下电石炉、间歇蒸馏煤焦油加工装置、单套能力低于10万吨/年的焦油连续加工装置、酸洗法粗苯精制装置以及小炼油、小合成氨、小二硫化碳等工艺落后、环保不达标的装置。在国家新的产业指导目录出台之前不再核准和备案单纯扩大产能的煤制甲醇、合成氨、二甲醚、烯烃项目。潞安集团和晋煤集团煤基合成油示范项目已经建成,下一步将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其产业化。
  
  三、坚决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对策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一系列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行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坚决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一)严格市场准入。按照我省出台的八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要求,进一步提高钢铁、焦化、水泥、煤化工等产业在装备水平、能源消耗、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准入门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按照产业政策的要求和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严格核发螺纹钢、线材、水泥等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坚决查处关闭无证生产。依法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加大处罚力度。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禁止落后水泥进入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结构工程的相关办法。此项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分别负责落实。
  (二)强化环境监管。积极推进开展区域产业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任务的地区,一律不予受理和审批新增排放总量的钢铁、水泥、焦化、传统煤化工等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通过环境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建立联合执法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加强建设项目施工期日常监管和现场执法,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到实处,对环保不达标或超过排污总量指标的企业要定期公布企业名单,并要求其限期治理,未完成限期治理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限期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对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总量指标的生产企业实行限期治理,未完成限期治理的,依法予以关闭。此项工作由省环保厅负责落实。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