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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 2009-10-28
【实施时间】 2009-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91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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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各级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行政管理、执法执纪和其他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协助调查、联手预防等制度,积极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努力构建共同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工作格局。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监察部等部门制定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会同国家审计署、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制定了关于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与国务院十六个部委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互相通报违法犯罪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促进了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依法顺利开展。
  
  (四)推进渎职侵权检察机构和队伍建设。2005年5月起,地方各级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机构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各地以此为契机,健全工作机制,充实办案力量,强化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组织保障。以加强能力建设为核心,组织大规模的集中培训,广泛开展业务竞赛、案例研讨等岗位练兵活动,推进渎职侵权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建立全国和省、市三级侦查办案人才库,对优秀业务骨干实行统一培养、统一管理、统一使用。今年上半年,依托检察机关视频专线网络,聘请专家学者授课,对18000多名渎职侵权检察干警普遍进行岗位素能全员培训,促进了队伍整体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的提高。
  
  三、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保障依法正确履行渎职侵权检察职责
  
  加强监督制约是保障公正执法的必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自觉把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置于各方面的监督之下,不断强化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促进自身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
  
  (一)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坚持把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作为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内容,主动汇报工作情况,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要求。内蒙古、安徽、重庆、四川、甘肃、宁夏、新疆、广西、福建等省级检察院就开展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了专项报告。高度重视、依法办理各级人大和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积极配合人大组织的执法检查,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视察,真诚接受批评,切实进行整改。
  
  (二)诚恳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和有关方面的制约。严格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渎职侵权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和拟作撤案、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全部交由人民监督员监督。坚持以公开促公正,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公布有关司法解释、重大工作部署和重大案件办理情况,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认真贯彻执行修订后的律师法,注意听取律师意见,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制约,对判决无罪的案件认真分析原因,查找自身不足,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三)不断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一是加强内部分工和制约。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环节的工作,分别由不同的内设机构承办。二是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切实防止在讯问中发生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三是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办案工作的监督。2005年实行撤案、不起诉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立案、逮捕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制度。今年9月起实行省级以下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制度。四是加强执法活动专项检查。针对一些检察机关存在的受利益驱动办案和办案安全隐患等问题,组织开展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专项检查和办案安全专项检查。五是健全和落实执法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制定执法办案内部监督规定、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和办案安全责任追究规定,严肃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坚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努力做到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
  
  (四)大力推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规范化建设。一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需求,适时出台有关司法解释,修订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努力减少执法随意性。二是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环节,细化办案程序,明确执法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完善了关于加强案件管理、规范扣押冻结款物行为等规定。三是健全办案考评机制,修订了考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办法,对促进严格执法、提高办案质量起到了良好的导向作用。2008年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起诉率、有罪判决率分别比2005年上升2.6和1.3个百分点,撤案率、不起诉率分别下降1.1和2.6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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