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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执行队伍的工作作风有待改进。执行人员直接与群众打交道,其工作态度和作风如何,直接影响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评价,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司法实践中,有的执行人员缺乏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特权思想严重,衙门作风突出,对当事人“冷、横、硬、烦”,刁难甚至打骂体罚当事人;有的对当事人敷衍塞责,推诿扯皮,能推则推,能拖就拖,人为加大了案件执行难度;有的工作方法简单,只求案结,不管事了,导致当事人不了解、不理解执行工作,甚至导致矛盾激化。 (四)执行活动的规范化建设需要加强。规范执行是确保执行质量和效率的重要因素。执行实践中,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有的执行人员违规执行,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违法采取查封等执行措施,违法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甚至随意进行罚款、拘留,等等;有的执行人员消极执行,对债权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及时调查,对查明的财产不及时控制,对控制的财产不及时变现,对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不及时恢复执行,导致许多案件错失执行良机;有的执行人员违规阻挠外地法院执行,或者对受托执行的案件消极应付,久拖不执,随意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等。 (五)执行工作的制度和机制有待完善。健全完善的执行制度和工作机制,是执行工作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执行制度机制建设上下了很大功夫,取得明显成效。但从目前来看,在执行权的科学配置和分权制约方面,在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的风险防范方面,在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方面,在执行工作质效管理方面,有的还缺乏有效的制度,有的虽已建立制度但执行得不够到位,需要在下一步的工作中着力加强,重点改进。 在看到人民法院自身问题的同时,执行工作也面临一些实际困难:一是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备的信用制度,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缺乏有效监管,被执行人规避、逃避执行现象十分突出,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寻成为普遍现象。二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造成了消极影响,一些地方和部门通过出台文件等多种形式对本地企业进行特殊保护,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借口或通过“打招呼”等形式非法干预执行的事件时有发生,导致一些案件难以执行。三是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占较大比例,有相当一部分刑事附带民事、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案件,因被执行人下岗、重病、服刑或被判处死刑等原因,往往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四是有的单位和部门不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甚至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导致执行财产难以查找,查找到的财产难以控制,控制的财产难以变现,变现的财产难以过户,给执行工作带来较大困难。五是涉及党政机关、部队、国有企业、改制企业、特困企业、医院、高校等特殊主体的案件,由于受到种种因素的制约,往往难以执行。六是现行法律规范还不能满足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执行工作中常常面临法律依据不明、执行方法不足、强制措施乏力等问题。七是一些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导致一些案件难以得到及时有效执行。 三、进一步加强民事执行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当前,执行工作既面临严峻挑战和考验,也面临新的发展机遇。特别是党中央和全国人大的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关心支持,为我们加强执行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条件。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人民法院将紧紧围绕中央确定的“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战略决策,立足于加强人民法院自身工作,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公正司法,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努力开创执行工作新局面。 (一)进一步提高执行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要加强对执行人员的理想、信念教育,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广大执行人员深刻领会“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深刻内涵,自觉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头脑,指导实践。特别是要强化执行人员的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始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始终着眼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来开展执行工作。要切实加强执行队伍的司法能力建设,按照全员培训的要求,加大对执行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注重提高他们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坚持能动司法,善于做群众工作、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努力提高执行队伍的执法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将尽快出台《人民法院执行员条例》,推动执行人员专业化进程,优化执行队伍结构,全面提升执行队伍的整体素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