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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的反腐倡廉建设。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增强执行人员的廉政意识、落实反腐倡廉措施上下更大的功夫。要坚持不懈地加强对执行人员的廉政教育,使他们思想上高度重视,意识上时刻警醒,行动上高度自觉,通过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让广大执行人员从先进典型中受到激励,从反面典型中受到震撼,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要坚持不懈地加强对执行行为的监督,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专门机关监督和群众监督、监察监督与执行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紧密结合,完善监督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增加监督环节,明确监督重点;继续推广在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做法,加强对执行行为的直接、实时监督。要坚持不懈地加大对执行领域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对违反“五个严禁”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核查,查实后迅速进行处理,以反腐倡廉的实际行动警示干警,全面推进执行队伍的反腐倡廉建设。 (三)进一步改进执行人员的工作作风。要着力培养执行人员的为民意识,深刻认识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努力做到对人民法院人民性的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想方设法解决群众的困难,不断完善各项便民利民的执行措施;要注重倾听群众意见,学习群众工作方法,把握社情民意,增强平民意识,争当“平民法官”;要追求案结事了、社会和谐的执行目标,最大限度地将工作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案件所涉及的多重因素,努力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平息纷争。要着力培养执行人员的务实作风,力戒简单粗暴的工作方式方法,从每个案件的实际出发,因地、因案、因人制宜开展工作,想尽一切办法,用尽一切措施,努力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做到让群众满意。要着力培养执行人员的创新精神,按照能动司法的要求,深入研究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从各地实际出发,提出解决新问题的司法对策,不断提高执行案件的质量、效率和效果。 (四)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要着眼于杜绝消极执行行为,建立严格的执行绩效评价考核机制以及超期执行原因分析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的执行制度和措施,加大对跨地区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对委托执行案件实行跟踪协调、统一登记和网络监控,建立执行工作快速反应机制,加大对执行信访案件的督办力度等,有效解决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问题。要着眼于杜绝乱执行行为,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按照分权制衡原则对执行权进行科学配置,将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交由执行机构不同部门和人员行使,对违法执行行为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将执行程序划分为不同阶段,由不同执行人员分工负责,打破一人负责到底的传统执行模式;严格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制度,确保执行救济渠道畅通,及时纠正违法执行行为;强化执行案件全程公开,进一步公开执行程序、执行措施和执行结果,充分利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公开执行信息,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建立完善执行听证制度,对执行程序中的重大事项一律通过公开听证解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权、表达权;建立完善规避执行反制机制,对各种不同类型的规避执行行为,采取相应的反制措施,拓宽解决执行难的渠道和途径;建立完善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及执行差错分析和责任追究机制,深入开展执行案件质量评查活动,严肃追究违法执行责任;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暴力抗法应对、执行财产管理、委托评估监管等规范化建设;加紧制定有关司法解释,对执行程序的重点环节进行系统规范。 (五)进一步深化执行制度和机制创新。在法院内部,要以完善执行体制为重点,强化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本辖区执行工作的管理机制,以充分发挥执行工作的整体效能,有效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执行机构设置,逐步统一执行部门的内设机构和工作职能;进一步规范审执分立,科学界定执行机构与审判机构的职能分工;进一步明确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的界限和行使主体,建立健全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在法院外部,要以完善执行联动机制为重点,尽快制定建立和完善国家执行联动机制的有关规定,积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细化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确保执行联动机制切实发挥作用;进一步推动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完善,充分发挥执行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促进执行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解决;在完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与有关部门加强合作,尽快实现信息共享;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和推行执行救助制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将执行救助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和社会保障体系;与新闻宣传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努力争取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要通过加强与各部门的协作配合,巩固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人民法院主办、社会各界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政治优势,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