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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 (三)进一步加强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抓好区域经济调节。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维护经济安全;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投资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做好价格总水平的调控;加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推进参与国内区域合作;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四)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给省能源局。具体包括:拟订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实施对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提出发展新能源和能源行业节能的政策措施;开展能源合作。 (五)将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节约能源综合协调和原省环境保护局承担的污染减排综合协调职责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和全社会公共节能工作。 (六)承担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对策研究、规划和政策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二)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储备和紧急调度。 (三)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拟订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土地政策的实施办法,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价格政策的执行;参与拟订和调整由省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管理价格工作;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有关工作。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五)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申请国家以及安排省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投资项目和用汇投资项目并组织项目申报;向国家政策性银行及商业银行推荐申贷项目,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核准或审核上报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实施重点项目管理,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