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颁布时间】 1992-11-07
【实施时间】 1993-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02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接上页]

  第一百六十一条 【留置权】被拖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拖航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的,承拖方对被拖物有留置权。
  
  第一百六十二条 【责任分担与免责事由】在海上拖航过程中,承拖方或者被拖方遭受的损失,由一方的过失造成的,有过失的一方应当负赔偿责任;由双方过失造成的,各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
  虽有前款规定,经承拖方证明,被拖方的损失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拖方不负赔偿责任:
  (一)拖轮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拖方的其他受雇人、代理人在驾驶拖轮或者管理拖轮中的过失;
  (二)拖轮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时的过失。
  本条规定仅在海上拖航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
  
  第一百六十三条 【连带赔偿责任】在海上拖航过程中,由于承拖方或者被拖方的过失,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承拖方和被拖方对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的,对另一方有追偿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视为海上货物运输的情形】拖轮所有人拖带其所有的或者经营的驳船载运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视为海上货物运输。
  
  
第八章 船舶碰撞

  
  第一百六十五条 【船舶碰撞的定义】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第一百六十六条 【船长责任】船舶发生碰撞,当事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于相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员必须尽力施救。
  碰撞船舶的船长应当尽可能将其船舶名称、船籍港、出发港和目的港通知对方。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互不赔偿的情形】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过失原则】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互有过失的赔偿】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第一百七十条 【无碰撞发生的适用】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一百七十一条 【适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
  
  第一百七十二条 【用语的定义】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船舶”,是指本法第三条所称的船舶和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二)“财产”,是指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任何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
  (三)“救助款项”,是指依照本章规定,被救助方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任何救助报酬、酬金或者补偿。
  
  第一百七十三条 【适用例外】本章规定,不适用于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平台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
  
  第一百七十四条 【船长义务】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有义务尽力救助海上人命。
  
  第一百七十五条 【救助合同的订立】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就海难救助达成协议,救助合同成立。
  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遇险船舶的船长或者船舶所有人有权代表船上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
  
  第一百七十六条 【救助合同的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一方当事人起诉或者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判决或者裁决变更救助合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