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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省级质检机构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本辖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情况及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十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要认真学习宣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指导申请人进行申请,及时向申请人反馈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履行有关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增加申请人负担,损害质检系统声誉;不得泄露技术秘密,使生产者蒙受损失。违反以上规定的,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质检机构不得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的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印刷装订。申报资料及申请表格的电子版同时发送至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表格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各地质检机构可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自行下载、印刷。 附件1: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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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阶段 |
工作部门 |
工 作 流 程 |
文 件 及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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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
准备
阶段 |
相关申请机构及产品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区)以上]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并提出拟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建议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申报机构,组织申报材料.
(3)收集、整理现行的针对该产品的标准或技术规范
(4)收集、整理已有的产品检测报告。 |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成立地理标志产品申报机构的文件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建议的函》
4.现行针对该申报产品的标准或技术规范(企业标准须经当地标准化部门认可)
5.《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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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申请机构及产品所在辖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1)(3)(4)同上
(2)政府授权协会和企业作为申报主体的申请,组织申报材料 |
1.3.4.5同上
2.《政府授权协会和企业作为申报主体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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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审
阶段 |
省级质检机构 |
(5)对申报机构提出的建议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时间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6)向总局管理机构提交初审意见 |
1.以上相关材料
2.初审意见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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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理
阶段 |
总局管理机构和专家委员会 |
(7)形式要件不合格的,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质检机构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
(8)形式要件合格的,进入受理程序。
(9)发布受理公告
(10)受理异议 |
1.以上相关材料
2.审查意见通知书
3、受理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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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核
批准
阶段 |
省级质检机构
申报机构 |
(11)申报机构进行评审准备 |
1.《地理标志产品陈述报告》
2.《产品质量技术要求》
3.申报材料
4.省级质检机构申请召开地理标志保护专家审查会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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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管理机构
省级质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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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异议处理。异议期2个月,如有异议,一般由省级质检机构负责协调;无异议的,由总局管理机构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 |
《专家审查会会议纪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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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质检机构 |
(13)申报方根据专家审查会意见修改《产品质量技术要求》等相关文件 |
《产品质量技术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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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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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申报方将《产品质量技术要求》报总局管理机构,经专家确认后,由总局管理机构起草公告。
(15)发布批准公告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批准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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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 |
(16)向申报机构颁发证书 |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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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理
标志
产品
技术
标准
体系
的建
立 |
省级质检机构
产地质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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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省级质检机构根据总局批准公告中的质量技术要求,组织制定地理标志产品的综合标准。 |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综合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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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管理机构 |
(18)综合标准制定后,由省级质检机构报总局管理机构委托的技术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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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专用
标志
申报
阶段 |
产地质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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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生产者向产地质检机构提出使用专用标志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
1.《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2.《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综合标准》
3.产品生产者简介
4. 产品(包括原材料)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5. 指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6.申请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含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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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质检机构 |
(20)省级质检机构向总局提供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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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专用
标志
注册
登记
阶段 |
总局管理机构 |
(21)注册登记,发布批准专用标志使用公告
(22)向企业颁发《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书》 |
1.《核准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公告》
2.《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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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后续监管阶段 |
产地质检机构 |
(23)负责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使用的监督
(24)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实施监控
(25)对生产数量实施监控
(26)实施从原材料到销售各环节的日常质量监控
(27)对标识标注进行监督 |
1.《地理标志产品监督管理办法》
2.《印制、发放、使用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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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质检机构 |
(28)负责本辖区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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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 |
(29)统一管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
| 注:“产地质检机构”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批准公告中确定的管理机构。 附件2: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产品名称: 申报机构: 初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九年制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填表单位:(印章)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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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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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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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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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界定保护范围的建议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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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议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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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专有标准或技术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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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所在地质检机构信息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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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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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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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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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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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质检机构信息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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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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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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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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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 填写说明 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由申报机构填写,一式三份,报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管理机构,并以电子文本形式发送至总局地理标志管理机构。 二、填写 1. 产品名称 2. 英文名称 本栏目为可选项,根据产品市场使用的英文名称的实际状况填写。 3. 申报单位及拟划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1)以地域申报的,应填写按地域申请的申报机构(省、市、县)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地域范围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成立“县级申报领导小组”,跨县的成立“市级申报领导小组”,跨地市的成立“省级申报领导小组”。填写保护范围及产品所在地政府划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正式文件名称及文号。 (2)由出口企业申请的,应填写企业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政府授权出口企业作为申请主体的正式文件及文号。填写保护范围及产品所在地政府划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正式文件名称及文号。 4.现行的本产品专用的标准或技术规范 填写本产品专用的现行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名称及编号,如无标准可填写本产品专用的生产技术规范,不能用该类产品的通用标准代替。(例如,“金乡大蒜”,申报时应使用“金乡大蒜”的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而不能使用“大蒜”的通用标准。) 5.产品属地质检机构 填写申产品属地质检机构名称、通信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6. 省级质检机构信息 填写省级质检机构名称、通信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附件3: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形式审查意见通知书 局: 你局报送的×××××产品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材料于××年××月××日收悉。经形式审查,该申报产品不符合以下××条××项的要求,暂不予受理。 (一)申报资料的问题 1. 无地方政府关于产地范围的界定文件; 2. 地方政府文件无正式文号或单位公章; 3. 无申报产品现行标准或技术规范; 4. 佐证材料不足,缺乏依据。 (二)产品本身存在的问题 1. 产品名称为通用名称; 2. 产品名称不符合地理标志名称规则; 3. 产品名称与注册商标有冲突; 4. 产品知名度不高,缺乏历史人文条件的佐证材料; 5. 申请保护产品的形态不明确; 6. 拟申请的产品名称作为商业名称的证据不足 7. 对环境生态资源及人类健康可能产生破坏或危害; 8. 拟保护的产地范围与实际产地范围不符 (三)其它问题 (四)下一步工作 1. 材料不齐全的,可作进一步补正; 2. 产品本身存在问题的,一般不予补正; 3. 收到此通知后,请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司印 年月 日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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