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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质检科[2009]222号
【颁布时间】 2009-05-21
【实施时间】 2009-05-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03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使用申请书
  
  

  
  产品名称:
  
  企业名称:
  
  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九年制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填表单位:(印章)日期:  年月日
  
  

项目

内容

产品名称

 

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注册商标

 

联 系 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质检机构信息

单位名称

 

地址

 

联 系 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企业及产品情况简介

 

  
  随附:
  
  1.由产地地理标志产品管理机构出具申请人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2.有关产品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填报说明
  
  1. 企业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需填写《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并提供由产品所在地地理标志产品管理机构出具申请人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和有关产品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 产品管理机构填写《申请使用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
  
  3. 地理标志产品管理机构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申请使用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报省级质检机构审核。
  
  4. 省级质检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管理机构出具审核意见,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申请使用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报总局管理机构。
  
  附件5:
  
  申请使用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
  
  

序号

产品名称

企业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商标

(区号)电话

批次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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