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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89]高检发[法]字第41号
【颁布时间】 1989-11-30
【实施时间】 1989-11-30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500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5日)废止(原因:该文件已被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代替)
  
  各级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于1989年11月3日召开的第七届第二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届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3.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刑讯逼供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出于泄愤报复进行刑讯逼供的;
  
  2.对多人或多次进行刑讯逼供的;
  
  3.刑讯逼供,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4.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
  
  5.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6.刑讯逼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诬告陷害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故意捏造他人(包括犯人)的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告发或行使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方法,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并由本人或指使他人向国家机关告发的;
  
  2.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虽不是直接向国家机关告发,但采取的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
  
  四、破坏选举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胁迫或者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强迫或不让选民投某人的票,或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的;
  
  2.伪造选举文件和选票,虚报选票数,或在选举进行中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情节恶劣的;
  
  3.在选举期间对控告、检举在选举中营私舞弊或违法乱纪行为的公民,进行压制、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
  
  五、非法拘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
  
  2.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3.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时间较长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非法管制、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以强制方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
  
  无权进行搜查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个人,或者虽有权进行搜查,但滥用职权,擅自非法对他人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情节严重的;
  
  2.多次或对多家非法搜查,影响很坏的;
  
  3.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自杀或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4.非法搜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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