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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闹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4.非法强行侵入并封闭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 5.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报复陷害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检举人、批评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报复陷害,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2.报复陷害,手段恶劣的; 3.报复陷害,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4.报复陷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他人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或以强制手段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采取强制手段,干涉他人正当的宗教活动或者强迫教徒退教、强迫公民信教或信某一教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的; 2.非法封闭或捣毁合法宗教场所及其他宗教设施的; 3.强迫少数民族改变风俗习惯或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引起民族纠纷的; 4.非法剥夺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伪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侦查、审判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意图陷害他人或为他人隐匿罪证,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或者是国家工作人员为严重经济犯罪分子销毁、隐匿罪证、制造伪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轻罪重判的; 2.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重罪轻判的; 3.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经济犯罪分子销毁罪证或者制造伪证的; 5.由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 6.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 2.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 3.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内容,或者张扬他人隐私、侮辱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 4.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一、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行为人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重要机密,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的; 2.非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的。 十二、玩忽职守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由于玩忽职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3.由于玩忽职守,造成霉烂、变质、毁损粮食五万公斤以上或被盗粮、油票面额十万公斤以上的; 4.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恶劣,使工作、生产受到重大损害的; 5.由于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 6.对经济罪犯分子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不依法处理,或者因受阻挠而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追究职责的。 十三、徇私舞弊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职务徇私舞弊,包庇、窝藏经济犯罪分子,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使明知是无罪的人受到追诉的; 2.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包庇,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的; 3.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歪曲事实和法律,作出违反事实,违反法律的判决、裁定或决定,情节严重的; 4.海关、工商管理、税务或者其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做枉法决定或者裁决,情节严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