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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89]高检发[法]字第41号
【颁布时间】 1989-11-30
【实施时间】 1989-11-30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500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3.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闹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4.非法强行侵入并封闭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
  
  5.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报复陷害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检举人、批评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报复陷害,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2.报复陷害,手段恶劣的;
  
  3.报复陷害,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4.报复陷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他人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或以强制手段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采取强制手段,干涉他人正当的宗教活动或者强迫教徒退教、强迫公民信教或信某一教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的;
  
  2.非法封闭或捣毁合法宗教场所及其他宗教设施的;
  
  3.强迫少数民族改变风俗习惯或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引起民族纠纷的;
  
  4.非法剥夺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伪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侦查、审判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意图陷害他人或为他人隐匿罪证,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或者是国家工作人员为严重经济犯罪分子销毁、隐匿罪证、制造伪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轻罪重判的;
  
  2.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重罪轻判的;
  
  3.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经济犯罪分子销毁罪证或者制造伪证的;
  
  5.由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
  
  6.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
  
  2.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
  
  3.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内容,或者张扬他人隐私、侮辱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
  
  4.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一、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行为人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重要机密,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的;
  
  2.非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的。
  
  十二、玩忽职守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由于玩忽职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3.由于玩忽职守,造成霉烂、变质、毁损粮食五万公斤以上或被盗粮、油票面额十万公斤以上的;
  
  4.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恶劣,使工作、生产受到重大损害的;
  
  5.由于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
  
  6.对经济罪犯分子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不依法处理,或者因受阻挠而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追究职责的。
  
  十三、徇私舞弊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职务徇私舞弊,包庇、窝藏经济犯罪分子,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使明知是无罪的人受到追诉的;
  
  2.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包庇,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的;
  
  3.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歪曲事实和法律,作出违反事实,违反法律的判决、裁定或决定,情节严重的;
  
  4.海关、工商管理、税务或者其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做枉法决定或者裁决,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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