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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立案标准》第九条第四款、第十一条第六款、第十三条第六款、第十五条第四款所说的“经济犯罪分子”,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所列的进行走私、套汇、投机倒把、贪污、收受贿赂、重大盗窃、贩毒、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等经济犯罪活动的人员。 七、侵犯公民通信自由、非法开拆或者隐匿、毁弃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的,根据不同情节分别予以处理: 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少量财物,或者窃取汇票、汇款支票、骗取汇兑款数额不大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汇票或汇款支票,冒名骗取汇兑款数额较大的,应依照刑法关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和诈骗罪的规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八、刑法第一百九十条所说的“罪犯”,是指正在服刑的犯人,已被拘留、逮捕的刑事被告人,被群众扭送政法机关的现行犯,以及经审查证实有犯罪事实的收容审查人员。 九、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说的“邮件”,是指邮电部门传递过程中的函件(包括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盲人读物四种)和包件,传递中的报刊杂志和汇票也视为“邮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