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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2007]民四他字第35号
【颁布时间】 2008-02-27
【实施时间】 2008-0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05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临时仲裁庭仲裁裁决案的复函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7]闽民他字第36号《关于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临时仲裁庭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委会对该案处理意见的结论。
  本案是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临时仲裁庭仲裁裁决案。我国为《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的参加国,应当依照纽约公约的规定审查该裁决是否应当予以承认和执行。
  本案仲裁庭虽由3名仲裁员组成,但是仲裁员王生长并未参与仲裁的全过程,没有参与最终仲裁裁决的全部审议。因此,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之间仲裁协议的约定不符,也与仲裁地英国的法律相违背。根据《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该仲裁裁决不应予以承认和执行。
  附: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临时仲裁庭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
  (2007年10月12日 [2007]闽民他字第36号)
  
最高人民法院:
  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first investment corp 〈marshall island〉以下简称fic)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临时仲裁庭仲裁裁决一案,厦门海事法院拟裁定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根据你院[1995] 18号《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厦门海事法院报请我院审查,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同意厦门海事法院的意见。现将我院的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仲裁庭的组成与当事人之间仲裁协议不符,也与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不符,构成《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第5条第1款第(4)项不予承认与执行的情形
  (一)本案仲裁裁决没有得到仲裁庭全体成员的审议,仲裁庭组成违反仲裁条款关于仲裁庭组成的约定
  1.本案仲裁条款关于仲裁庭组成的约定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3年9月15日签订的选择权协议第9条系仲裁条款。该条款关于"3名仲裁员应组成仲裁庭,来解决争议的事项"的约定,要求任何与合同相关的争议必须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同时还要求这3名仲裁员应全程参与以下仲裁程序,即:参与当事人提供全部证据的听证;参与听取当事人辩论的听证;参与仲裁员之间的对争议裁决的审议。
  2.仲裁员王生长没有参与程序问题第8号裁定的审议
  该裁定包括三方面内容,即简介、仲裁裁决的通知和保留意见的草稿、被申请方2006年3月2日的申请。2006年3月2日,被申请方要求仲裁庭应重新回到审理程序。仲裁庭多数成员在王生长未参加审议的情况下以"被申请方的申请所依据的事实背景与本案责任或数量争议的决定无关"以及"即使王生长参加了此项决定的作出过程,他要说服多数成员改变既定的观点也是不可能的"为由,裁定驳回了被申请方2006年3月2日的申请。该裁定还说明,"已经有一段时间无法和王生长博士取得联系"。非常明确,仲裁员王生长没有参与程序问题第8号裁定的审议。
  3.仲裁员王生长没有参与最终仲裁裁决的全部审议
  (1)仲裁裁决第一稿审议的完成并不意味着仲裁审议阶段的结束。
  本案仲裁庭在作出仲裁裁决之前以不同形式在不同场合对本案裁决的争议问题进行了审议。根据程序问题第8号裁定描述的事实,本案仲裁裁决共有三稿,其完成时间分别是2006年1月21日、2006年3月25日、2006年3月31日。仲裁庭完成对第一稿的审议,并不说明已经完成全部审议。主要理由:其一,第二稿拟出后,本案首席仲裁员马丁·亨特又将仲裁裁决第二稿分发给王生长和布鲁斯·哈利斯两位仲裁员审议,说明审议仍在继续;其二,在仲裁庭2006年5月3日信函中,马丁·亨特明确表示仲裁庭只是完成实质审议,而非完成全部审议;其三,王生长在修改意见的措辞中使用了"草稿"的字眼,表明其对仲裁裁决第一稿提出的意见并非最终意见,也表明仲裁庭的审议过程尚未结束。因此,仲裁裁决第一稿审议的完成并不意味着仲裁审议阶段的结束。
  (2)根据程序问题第8号裁定描述的事实,王生长仅对第一稿提出持有保留意见的草稿,并没有参与最终仲裁裁决的全部审议。
  2006年1月21日,马丁·亨特作出该案仲裁裁决的第一稿,分发给王生长和布鲁斯·哈利斯审议。2006年2月16日,王生长提交其持有保留意见的草稿,3月上旬,布鲁斯·哈利斯提交了其对该稿的意见。2006年3月25日,马丁·亨特分发了抬头为"draft2 (final)-23-03-06"仲裁裁决的第二稿。2006年3月31日,在采纳了布鲁斯·哈利斯先生提出的一些校对性的修改意见后,马丁·亨特对仲裁裁决定了稿,并将此稿发给王生长和布鲁斯·哈利斯签字。该裁定明确说明,王生长对最终仲裁裁决的审议截止于对第一稿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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