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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2007]民四他字第35号
【颁布时间】 2008-02-27
【实施时间】 2008-0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05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临时仲裁庭仲裁裁决案的复函

[接上页]
(3)根据仲裁庭2006年5月3日及2006年7月28日信函描述的事实,王生长从2006年2月起没有参加仲裁程序,没有参与最终仲裁裁决的全部审议。
  在仲裁庭2006年5月3日信函中,仲裁庭首裁马丁·亨特通知了当事务方,称:仲裁庭已经完成了合议的实质部分,仲裁裁决已经有两名仲裁员签署,另一名仲裁员王生长博士已经有一段时间失去了联系;王博士此前曾表示了他愿意有保留地签署由仲裁庭大多数成员建议的裁决的意图;王博士给另两位成员寄去了一份反对意见的草稿。在2006年7月28日的信函中,马丁·亨特给各方当事人律师的传真内容中说明布鲁斯·哈利斯和马丁·亨特最后一次和王生长联系是在2006年2月份,此后他们就没有王生长的任何音讯了。上述事实说明了王生长从2006年2月起,没有参加仲裁程序。
  (4)从王生长被采取强制措施实际情况看,王生长不可能参与本案的全部审议。
  王生长于2006年3月20日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据此可知,王生长未能看到马丁·亨特3月25日发给他的仲裁裁决第二稿和3月31日的定稿以及之后发给他的相关文件,王生长不可能参与本案的全部审议。
  上述证据表明,王生长在2006年2月下半月没有音讯后,参与仲裁程序的只有马丁·亨特和布鲁斯·哈利斯两名仲裁员。剩余两名仲裁员继续进行仲裁程序违反了仲裁协议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对争议进行仲裁"的规定。
  (二)本案中仲裁庭组成违反仲裁地法关于仲裁庭组成的规定
  1996年英国仲裁法对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拒绝担任或无法继续担任仲裁员的情形有相应的规定,在仲裁庭组成有缺陷时的法定措施包括:(1)撤销对仲裁员的授权;(2)申请法院撤换仲裁员;(3)填补空缺,重新指定仲裁员。
  本案中,王生长由于被采取强制措施,实际上已无能力继续从事仲裁程序,无法履行其职责。根据1996年英国仲裁法,在一名仲裁员无法履行其职责时,当事人就是否需要另行指定替代仲裁员进行约定是一项法定的权利。当事人既可以依据该法第23条"撤销对仲裁员的授权"的规定,通过协议或共同行动解除王生长作为仲裁员的权力,由马丁·亨特和布鲁斯·哈利斯组成一个只有两名仲裁员的仲裁庭继续仲裁;也可以依据该法第24条"法院撤换仲裁员的权力"规定,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免除无法履行职责的王生长的仲裁员资格;亦可以依据该法第27条"填补空缺"第1款规定:当一名仲裁员无法履行其职责时,当事人可以就下列事项自由做出约定:(a)是否应当补充空缺,若需补充则应如何补充;(b)之前的程序是否应当有所变化,若有变化则应如何变化;以及(c)仲裁员无法履行职责会给他所做出的指定(单独或共同地)造成何种影响(若有的话)。上述三项措施,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不容剥夺。
  同时该法第27条第2款和第3款又规定,在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第16条和第18条关于仲裁员指定的规定。第16条是关于在仲裁开始时如何指定仲裁员的规定,第18条则是关于在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时指定仲裁员的规定。
  因此对于本案而言,当出现王生长不能履行仲裁员职责的情形时,在当事各方采取法定措施之前,马丁·亨特和布鲁斯·哈利斯两人不能组成有效的仲裁庭继续仲裁。
  (三)多数仲裁员意见不能解决本案仲裁庭组成的缺陷
  按照马丁·亨特和布鲁斯·哈利斯的意见,仲裁裁决是依据仲裁庭多数成员做出的,即使王生长参与了2006年3月底至仲裁程序全部结束的整个过程,裁决也不会有任何更改。该案程序问题第8号裁定第5段说:许多现代仲裁规则均授权一个缺脚的仲裁庭在某些情况下完成仲裁;适用于本次仲裁的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2002年规则第8 (c)条规定"在指定了第三名仲裁员之后,决定、命令或裁决应当由所有或多数仲裁员作出"。
  然而,多数仲裁员意见不能解决本案仲裁庭组成的缺陷。
  第一,所谓的多数意见裁决有效适用于,也仅适用于全体仲裁员参与整个仲裁程序的情形,在仅有部分成员参与仲裁程序时多数意见是没有意义的。在仲裁庭有成员已无法,且实际没有参与仲裁程序的情况下,问题已不再是多数意见还是少数意见,而是仲裁庭的其他成员是否依然可以继续仲裁程序的问题。
  第二,如果只要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即能约束当事人,其实在双方当事人分别指定了布鲁斯·哈利斯和王生长之后,只要他们两人意见一致似乎已没有必要再指定马丁·亨特为第三名仲裁员了,因为无论马丁·亨特持何种意见,均改变不了布鲁斯·哈利斯和王生长已达成的共同多数意见。实际上马丁·亨特和布鲁斯,哈利斯自己也不同意这一观点,如前所述,马丁·亨特在2006年7月28日的传真中明确说了,除非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他和布鲁斯·哈利斯无法就仲裁庭费用作出裁决。如果多数意见裁决有效的观点能够成立的话,那么只要布鲁斯·哈利斯和马丁·亨特的观点一致,他们依然可以在没有王生长参与的情况下作出另一个关于仲裁庭费用的有效的裁决。但事实上,他们二人并没有这么做,这恰恰说明了,在王生长没有参与的情况下,所谓的多数意见裁决有效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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