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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对"无损害文件"的处理存在严重的程序瑕疵,违反了英国法的有关规定,构成《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第(4)项关于仲裁程序与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不符的情形 根据英国法,"无损害文件"是指原先为了解决争议举行的谈判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根据英国法,仲裁庭不应允许采用"无损害文件",否则仲裁庭就犯了程序上的错误,将会导致仲裁裁决无法强制执行。本案中申请人提供了此前双方签订的协商解决问题的无损害文件,即:从2003年9月起,双方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无损害固有权益"的谈判,并在福州、上海等地会谈。期间被申请人提出由于钢材上涨,他们每建造一艘船将损失200万美元,要求对方提高价格,但在申请仲裁时,fic在申请书上披露了被申请人在"无损害固有权益"的谈判中商谈的内容,作为被申请人违约的依据。该文件经过仲裁庭委托的独立人鉴定评估,证实其中包含不得披露的无损害文件。这些文件内容,给仲裁庭造成被申请方未签署选择船建造合同的主要原因就是要求加价的印象,这是严重违反程序公正的。而且仲裁裁决书第7章第182点就直接引用被申请人在"无损害固有权益"谈判中提出的关于钢材价格明显上涨,按照合同价格造船必然会产生巨额亏损的主张,并就此认为被申请人是因财务困难而不履行合同。根据英国法律的规定,将导致仲裁的无效。对此,仲裁庭虽然承认了程序上的错误,却并没有作出任何努力来弥补该错误,只是认定这些"无损害文件"是无关的,并略过这些文件。 综上,鉴于该仲裁裁决在程序上存在的严重瑕疵,已构成《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第(2)、 (3)、 (4)项的规定,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一致意见应予拒绝承认和执行。 现将上述意见报请你院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