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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赣建办[2010]35号
【颁布时间】 2010-08-10
【实施时间】 2010-08-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0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0洪涝灾后重建规划建设指导意见、江西省2010年洪涝灾后农房重建施工技术指导手册、江西省2010年洪涝灾后重建农民住宅方案设计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建委):
  今年6月中旬以来,我省大部分地区因遭遇持续大暴雨,发生罕见的洪涝和地质灾害,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党中央、国务院亲切关怀、高度重视,对我省抗洪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省委、省政府领导深入抗洪一线,具体指挥部署,抗洪救灾工作已取得决定性胜利。当前,我省抗洪救灾重点已经转到灾后重建、恢复生产阶段。
  根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和史文清副省长的具体部署,我厅组织规划、建筑设计和工程建设单位,抽调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完成了《江西省2010年洪涝灾后重建规划编制指导意见》、《江西省2010年洪涝灾后农房重建施工技术指导手册》、《江西省2010洪灾灾后重建农民住宅方案设计》(图集)三个灾后重建指导文件。现印发给你们,(其中方案设计图集请从厅网上下载,具体网址:www.jxjst.gov.cn),请按照这三个文件的要求,做好今年我省洪涝灾后重建的指导服务工作。同时将灾后重建工作的好经验、好方法以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我厅反馈。
  附件:1、《江西省2010年洪涝灾后重建规划编制指导意见
  2、《江西省2010年洪涝灾后农房重建施工技术指导手册
  3、《江西省2010年洪涝灾后重建农民住宅方案设计》(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八月十日
  

  附件1:
  
  
江西省2010年洪涝灾后重建规划编制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1.1 目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抗洪救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在我省考察指导抗洪救灾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抓好灾后重建工作,规范灾区灾民安置点的规划和建设,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基本生活,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1.2 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2010年洪涝区灾后重建规划的编制。
  
  1.3 原则
  根据灾后重建的总体要求,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遵循“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指导思想,坚持“特色化、生态化、城乡一体化”的原则,使灾后重建与农业生产和产业发展相结合,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形成人与自然相融合、历史文化和传统特色风貌与现代文明相辉映生态型的山水田园农村风貌,努力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均等化。
  
第二章 选址

  
  2.1 选址要点
  2.1.1现状已编制了村庄布点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的,应对原规划进行安全性、适用性评估,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应重新选址规划;未编制相应规划的,宜选择自然环境良好,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适宜建设的荒山、岗地、坡地及其他非耕地,尽量不占或少占优质农田。
  2.1.2 安置点选址应避开地质灾害多发地段和次生灾害隐患区,如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裂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同时应避开各类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
  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须由乡镇政府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适宜或基本适宜的,方可选址进行建设。
  2.1.3安置点选址应避免被铁路、过境公路、高压输电线路穿越,避免沿过境道路两侧展开布局。靠近铁路、公路、堤防、江河、架空电力线建设的安置点,应按相关规定后退防护距离。
  建筑后退距离规定
  
  

类别

建筑后退距离(米)

公路

高速公路

30

国道

20

省道

15

一般公路

10

铁路

高速铁路

50

干线

20

支线、专用线

15

防洪堤坝(墙)底脚线

50

河湖水系

20

架空电力线边线

10kv

5

35kv、110kv

10

220kv

25


  2.1.4 安置点应与生产作业区联系方便,符合灾民耕作半径要求,利于村民生产与耕作,并应与农业产业化和土地整治项目相结合。
  2.1.5 安置点选址应满足灾民出行交通便捷的要求,宜尽量靠近主要公路,并有2个可通车出入口与外部联系。
  2.1.6 安置点选址应尽可能靠近现有城镇,必须具备通水、通电、雨污水排放等基础设施配套条件。
  2.1.7 安置点应尽结合自然环境、顺应地形地貌,尽量结合自然水塘、沟渠水系或者向阳靠林的微丘山地、坡地选址,避免对山水自然风貌的遮挡。
  2.1.8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重建的,应对用地进行安全性评估,满足要求且符合相应规划的,方可在原址重建。
  
  2.2 选址的一般步骤
  灾后重建选址应以村民会议为主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有条件的乡镇应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选址;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在县级建设(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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