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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赣建办[2010]35号
【颁布时间】 2010-08-10
【实施时间】 2010-08-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0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0洪涝灾后重建规划建设指导意见、江西省2010年洪涝灾后农房重建施工技术指导手册、江西省2010年洪涝灾后重建农民住宅方案设计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接上页]
4.2.7.2 应注意充分利用水塘、湖泊等自然水体作为消防水源点,或设置消防水池安排消防用水。
  
  
第五章 景观环境

  
  5.1 总体建设风貌
  灾后重建安置点应合理利用地形,保持田园风光,结合民俗民风,展示地方文化,体现乡土气息,形成地方特色。
  
  5.2 入口景观
  安置点入口处可根据地方特色,采用绿化、景墙、砌石、门楼等形式突出景观节点。
  
  5.3 庭院设置
  安置点内部单体庭院宜采用漏空墙体或栏杆进行分隔围合,面向道路的庭院应加强绿化;多个庭院可通过灵活组合的方式,形成公共交流和活动空间。
  
  5.4 植物配置
  安置点绿化应以种植树木为主,少植草皮,按照适地适树原则,以乡土树种为主,可种树、植竹、栽果,充分做好村旁、路旁、宅旁、水旁的绿化,注重环境协调和方便日常维护管理。
  
  5.5 地面铺装
  5.5.1安置点内土地不宜采用大片硬化,宜以种植农作物和经济作物为主。
  5.5.2安置点内应结合公共活动场地设置一定面积的硬质铺装,铺装材料应就地取材,采用渗水型铺装方式;同时应考虑晒场和农机具的停放。
  
  5.6 沟渠整治
  安置点内的现状沟渠应保留其原始生态驳岸形式,注重沿沟渠两侧的绿化配置。
  
  
第六章 附 则

  
  6.1 灾后重建规划的建设用地计算和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6.2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6.3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4 本指导意见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2:
  
  
江西省2010年洪涝灾后农房重建施工
  技术指导手册
  

  
第一章 总则

  
  1.1 农房重建要以保证房屋质量,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标准规范。
  
  1.2 农房重建要服从村庄、集镇、建制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注重将农房重建与村庄整治、人居环境改善相结合。
  
  1.3 农房重建要因地制宜采用合格的建筑材料,鼓励应用节能环保型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1.4 本指导手册主要用于因洪灾倒塌的农房重建、新建二层(含二层)以下的自用住宅及附属用房。
  
  
第二章 基础工程

  
  2.1 基础地基选择
  2.1.1基础持力层应落在中硬土以上地质均匀的老土层上,基础埋深不少于500毫米。
  2.1.2当基础地基出现软硬不均时,对软土部分进行处理,挖成台阶型,使地基持力层土质相对均匀一致。
  2.1.3当基础持力层落在斜面岩层上时,基槽应挖成台阶型并应有镶固,防止基础滑移。
  2.1.4在坡顶建房,基础应距边坡一定距离,具体视地质情况确定。当边坡角大于45°、坡高h大于8米时,应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边坡稳定性验算,防止圆弧滑动。对于稳定的边坡,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水平距离l不得小于2.5米。如所建房屋临近边坡底部,在确保边坡安全稳定的情况下,也应与边坡保持安全距离。
  
  2.2 毛石基础施工
  2.2.1砌筑毛石基础的第一皮石块时,基底应用高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找平坐浆,石块大面向下,并选择比较方正的石块砌在各转角处。
  2.2.2应根据石块自然形状交错砌筑,尽量使石块间缝隙最小,然后将砂浆填在空隙中,并用铁钎插捣密实。严禁采取先放小石块后灌浆的放法。
  2.2.3基础最上一皮石块,宜选用较大的毛石砌筑。基础的第一皮及转角处、交接处和洞口处,应选用较大平毛石砌筑。
  2.2.4毛石基础的转角及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如不能同时砌筑又必须留槎时,应砌成斜槎。
  2.2.5毛石基础每天砌筑高度不应超过1.o米。
  2.2.6毛石的砌筑砂浆厚度宜为20~30毫米,砂浆应饱满。
  2.2.7砌筑毛石大放脚时,应按图纸尺寸收放台阶,每层台阶及基础顶而应找平,然后用砂浆刮抹平整,不应只用砂浆填塞形成砂窝现象。
  
  2.3 采用砖基础时,应采用水泥砂浆砌筑。
  
  2.4 基础施工完后应及时回填土方。回填时,应沿基础墙体两侧同时均匀回填、夯实。土方回填应分层夯实,且每层虚填土方高度不宜超过300毫米。回填土尽量采用不含垃圾和其它杂质的粘性土或沙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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