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赣建办[2010]35号
【颁布时间】 2010-08-10
【实施时间】 2010-08-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0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0洪涝灾后重建规划建设指导意见、江西省2010年洪涝灾后农房重建施工技术指导手册、江西省2010年洪涝灾后重建农民住宅方案设计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接上页]
灾后重建选址一般按以下步骤进行:
  2.2.1收集资料与现场踏勘
  收集地形图及相关数据、评估用地安全性,确定灾后重建规模,开展村民座谈与咨询。
  2.2.2初步选址与征求村民意见
  综合考虑,形成初步选址方案,并公开征求村民意见。
  2.2.3选址方案核准
  进一步调整选址方案,征得村民会议同意后,上报县级建设(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第三章 规划布局

  
  3.1 安置点规模
  参照《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灾后重建安置点规模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三类。
  
  

安置点规模

户数(户)

大型

>200

中型

50-200

小型

<50


  
  3.2 安置点规划布局
  3.2.1 安置点宜集中建设,每处规模不宜少于20户。
  3.2.2 宅基地标准
  占用耕地建住宅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因地形条件限制、占用荒山荒坡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以上标准作为控制上限,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具体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面积标准的,从其规定执行。
  3.2.3 安置点宜采用行列式、自由式、生态式等三种形式布置。
  行列式:
  适用于地势平坦的平原地区,布局可采用直线型排列。
  自由式:
  适用于丘陵山地,布局宜沿等高线自由排列。
  生态式:
  适用于生态环境较好的地区,布局宜因地制宜,不破坏现有水系和植被。
  3.2.4 安置点住宅布局必须满足自然通风、采光、疏散和卫生等基本要求。住宅间距不宜小于1:1.1,山墙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米,宅基地后退道路距离不得小于1米。
  
  
第四章 设施配套

  
  4.1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4.1.1 公共设施分为公益型公共设施、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和生产服务型公共设施。
  4.1.2应根据安置点的规模,合理配置村委会、文化活动室、阅览室、幼托、卫生站、商业服务网点等公共设施和村民进行体育活动、休闲与社交活动的场所,并与安置点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和使用。
  公益型公共设施配置标准
  
  

序号

内容

大型安置点

中型安置点

小型安置点

备注

1

村委会

≥ 200m2

≥ 150 m2

≥ 100 m2

小型安置点内可兼具其他功能

2

幼托

生均10 m2

生均10 m2

--

宜独设

3

文化活动室

≥ 100 m2

≥ 50 m2

 

可结合村委会配置

 

 

4

阅览室

≥ 50 m2

≥ 20 m2

5

卫生计生服务站

≥ 100 m2

≥ 80 m2

6

农技服务室

≥ 50 m2

≥ 30 m2

7

休闲场地

≥ 200 m2

≥ 100 m2

--

大型安置点内可设置1-2组健身器械

8

宣传栏

长度≥5米

长度≥3米

长度≥3米

 

9

公厕

≥ 30 m2

≥ 30 m2

--

 


  4.1.3 应根据需要为村民生产劳动配置作业场地,包括晒场、打谷场、堆场及集中养殖区等,满足既方便使用,又符合环保、卫生、安全生产等要求。集中养殖区的选址应远离饮用水源地,并选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与村民生活区有适当的卫生防护距离。
  
  4.2 基础设施配套
  4.2.1 道路交通规划
  4.2.1.1道路等级与宽度
  安置点道路可按三级布置,即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和宅前小路。
  主要道路:路面宽度4.5-6米;
  次要道路:路面宽度3-4.5米;
  宅前小路:2.5米。
  应根据不同的规模,适当选择道路等级和路面宽度,
  4.2.1.2路面标高应低于宅基地地面标高30厘米。
  4.2.1.3 主要道路路面应以水泥、沥青为主,其他道路的铺设应尽量就地取材,利用石板、鹅卵石、红石等地方石材资源。道路应保证雨雪天气条件下可正常通行。
  4.2.1.4 安置点道路有条件时应设置照明设施。
  4.2.1.5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酌情布置农用车辆和大型农机具停放场所。
  4.2.2 给水工程规划
  安置点应建立集中安全的供水设施,综合用水指标选取100-200升/人·日,并做好水源地卫生防护、水质检验及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
  4.2.3 排水工程规划
  4.2.3.1 安置点排水体制一般采用雨污合流制,有条件的可采用分流制。
  4.2.3.2 雨水应充分利用地面径流和明沟排放;污水应通过管沟或暗渠排放,雨水污水管(渠)应按重力流设计。污水在排入自然水体之前应采取集中式(生物工程)设施或分散式(沼气池、三格化粪池)等污水净化设施进行处理。
  4.2.4 电力通信工程规划
  4.2.4.1电力设施应保障安置点居住用电、道路照明、公共设施照明和夜间应急照明的需求。
  4.2.4.2 供电及通信线路可采用架空敷设。
  4.2.5 能源利用
  安置点应尽可能使用沼气、太阳能、液化气等清洁能源,可优先考虑使用罐装液化气,应保障用气安全。
  4.2.6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4.2.6.1按照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的要求配建垃圾收集点。垃圾应及时清运消毒。应充分利用现有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暂不具备条件的,宜优先进行无害化卫生填埋处理。
  4.2.6.2 安置点内灾民集中活动的地方宜配建水冲式公共厕所。公厕建筑面积不应低于30平方米,并考虑无障碍设施,粪便应实现无害化处理。
  4.2.7 消防规划
  4.2.7.1消防通道可利用安置点内部交通道路,并应与外部公路相连通;安置点内消防通道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5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8米。主要建筑物、公共场所应设置消防设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