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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灾后重建选址一般按以下步骤进行: 2.2.1收集资料与现场踏勘 收集地形图及相关数据、评估用地安全性,确定灾后重建规模,开展村民座谈与咨询。 2.2.2初步选址与征求村民意见 综合考虑,形成初步选址方案,并公开征求村民意见。 2.2.3选址方案核准 进一步调整选址方案,征得村民会议同意后,上报县级建设(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第三章 规划布局 3.1 安置点规模 参照《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灾后重建安置点规模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三类。
3.2 安置点规划布局 3.2.1 安置点宜集中建设,每处规模不宜少于20户。 3.2.2 宅基地标准 占用耕地建住宅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因地形条件限制、占用荒山荒坡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以上标准作为控制上限,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具体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面积标准的,从其规定执行。 3.2.3 安置点宜采用行列式、自由式、生态式等三种形式布置。 行列式: 适用于地势平坦的平原地区,布局可采用直线型排列。 自由式: 适用于丘陵山地,布局宜沿等高线自由排列。 生态式: 适用于生态环境较好的地区,布局宜因地制宜,不破坏现有水系和植被。 3.2.4 安置点住宅布局必须满足自然通风、采光、疏散和卫生等基本要求。住宅间距不宜小于1:1.1,山墙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米,宅基地后退道路距离不得小于1米。 第四章 设施配套 4.1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4.1.1 公共设施分为公益型公共设施、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和生产服务型公共设施。 4.1.2应根据安置点的规模,合理配置村委会、文化活动室、阅览室、幼托、卫生站、商业服务网点等公共设施和村民进行体育活动、休闲与社交活动的场所,并与安置点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和使用。 公益型公共设施配置标准
4.1.3 应根据需要为村民生产劳动配置作业场地,包括晒场、打谷场、堆场及集中养殖区等,满足既方便使用,又符合环保、卫生、安全生产等要求。集中养殖区的选址应远离饮用水源地,并选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与村民生活区有适当的卫生防护距离。 4.2 基础设施配套 4.2.1 道路交通规划 4.2.1.1道路等级与宽度 安置点道路可按三级布置,即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和宅前小路。 主要道路:路面宽度4.5-6米; 次要道路:路面宽度3-4.5米; 宅前小路:2.5米。 应根据不同的规模,适当选择道路等级和路面宽度, 4.2.1.2路面标高应低于宅基地地面标高30厘米。 4.2.1.3 主要道路路面应以水泥、沥青为主,其他道路的铺设应尽量就地取材,利用石板、鹅卵石、红石等地方石材资源。道路应保证雨雪天气条件下可正常通行。 4.2.1.4 安置点道路有条件时应设置照明设施。 4.2.1.5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酌情布置农用车辆和大型农机具停放场所。 4.2.2 给水工程规划 安置点应建立集中安全的供水设施,综合用水指标选取100-200升/人·日,并做好水源地卫生防护、水质检验及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 4.2.3 排水工程规划 4.2.3.1 安置点排水体制一般采用雨污合流制,有条件的可采用分流制。 4.2.3.2 雨水应充分利用地面径流和明沟排放;污水应通过管沟或暗渠排放,雨水污水管(渠)应按重力流设计。污水在排入自然水体之前应采取集中式(生物工程)设施或分散式(沼气池、三格化粪池)等污水净化设施进行处理。 4.2.4 电力通信工程规划 4.2.4.1电力设施应保障安置点居住用电、道路照明、公共设施照明和夜间应急照明的需求。 4.2.4.2 供电及通信线路可采用架空敷设。 4.2.5 能源利用 安置点应尽可能使用沼气、太阳能、液化气等清洁能源,可优先考虑使用罐装液化气,应保障用气安全。 4.2.6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4.2.6.1按照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的要求配建垃圾收集点。垃圾应及时清运消毒。应充分利用现有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暂不具备条件的,宜优先进行无害化卫生填埋处理。 4.2.6.2 安置点内灾民集中活动的地方宜配建水冲式公共厕所。公厕建筑面积不应低于30平方米,并考虑无障碍设施,粪便应实现无害化处理。 4.2.7 消防规划 4.2.7.1消防通道可利用安置点内部交通道路,并应与外部公路相连通;安置点内消防通道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5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8米。主要建筑物、公共场所应设置消防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