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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浙高法[2008]305号
【颁布时间】 2008-11-14
【实施时间】 2008-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3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举措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我院结合工作实际,制订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举措》。现将该举措印发给你们,请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根据我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按照《纲要》确定的“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总体要求,积极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浙江省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服务对外开放的职能作用,为大幅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创新型省份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总体目标
  《纲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和知识产权保护实际,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出全新定位。对此,各级人民法院要有充分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前瞻性和敏锐性,将思想认识和重视程度提升到实施国家战略高度,从新的战略起点和国家全局的高度来进一步谋划和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促进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争取到2020年,在继续保持我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走在全国前列的基础上,使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更加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更加健全,知识产权审判职能更加强化,为我省“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实施提供更加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保障。
  
  三、具体举措
  (一)强化大局意识,提高服务创新型国家、创新型省份建设的主动性
  1.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要主动接受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向党委、人大、政府提交专题报告、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案、政协提案等方式,及时汇报司法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积极争取对司法保护工作的理解、帮助和支持。
  2.结合国家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状况,以及我省和各地区经济发展特色,紧紧围绕创新型建设的司法需求,积极寻找依法服务大局的结合点和切入点,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努力拓展司法保护空间。
  3.对于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相关部门或企业在保护知识产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预警。
  (二)依法公正审理案件,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
  4.发挥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的惩治与预防作用。依法惩处假冒专利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依法惩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犯罪行为,依法惩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犯罪行为,有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作用。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应予刑事立案而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应向行政机关提出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的司法建议;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犯罪嫌疑线索,符合刑事自诉条件的,应当告知权利人可以同时提起刑事自诉;依法应当提起公诉的,应及时将涉嫌犯罪内容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5.发挥知识产权民事审判的调节与主导作用。依法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为家纺、动漫游戏、网络传媒和广播影视等浙江特色版权和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依法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准确解释权利范围,加大对生物、医药、信息、新材料、先进制造、先进能源、海洋、资源环境、现代交通、航空航天等领域核心专利的保护力度,大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与新兴产业发展。依法审理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加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识别性标志权的保护,规范竞争秩序,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严格规范认定驰名商标,推进品牌战略实施。依法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促进技术成果流转和应用,降低研发和成果转化风险,减少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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