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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浙高法[2008]305号
【颁布时间】 2008-11-14
【实施时间】 2008-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3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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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判令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侵犯知识产权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17.加大停止侵权民事责任的力度。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具体情况和责令停止侵权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可在判决中加大停止侵权的力度,明确判令当事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材料、模具和销毁侵权产品等停止侵权的具体方式,但采取这些措施应当与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当,以确有必要为前提,且不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8.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同时,也要注意规制滥用权利的行为。要合理界定知识产权的界限,依法审查和支持当事人的在先权、先用权、现有技术、禁止反悔、合理使用、正当使用等抗辩事由。制止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行为,依法认定限制研发、强制回授、阻碍实施、搭售、限购和禁止有效性质疑等技术合同无效。完善确认不侵权之诉和滥诉反赔制度,防止权利人滥用侵权警告和滥用诉权。对于被控侵权人滥用中止诉讼权利的,可以责令被控侵权人提供适当的担保。
  (五)完善司法保护机制,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水平
  19.完善审判管辖体制。结合各地审判工作进展情况,从既方便人民法院审理和方便当事人诉讼,又充分满足地方经济和科技发展对司法保护的需求角度出发,合理调整和完善管辖体制,适时增加专利管辖法院和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
  20.稳妥推进“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指导。及时掌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统一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裁判尺度,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21.健全法院内部的沟通与协调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部门之间,以及与立案、执行和审判监督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落实重大案件报告和重要信息通报制度,对事关全局、有重大影响、标的额巨大以及新类型案件,受理法院应当及时向上级法院通报审理情况。上级法院应加强对上述案件的沟通与协调,统一裁判标准。
  22.加强与职能部门的协作与配合机制。加强与立法部门的沟通与协作,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立法及司法解释的专项调研工作,为知识产权立法活动提供素材,推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建立与公安、工商、版权、专利、海关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间的业务交流、信息沟通及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司法保护与立法、行政执法的良性互动和保护合力。
  (六)加强调查研究和队伍建设,为实施战略提供可靠的组织保障
  23.加强调查研究的针对性。结合科技、经济、文化发展的特点和审判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对国内外及本省、本地区知识产权发展动态、政策、保护机制以及战略措施的研究,强化审判决策的科学性、前瞻性和主动性。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问题的研究,注意总结审判经验,提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在条件成熟时制定规范性意见,统一裁判标准,指导审判实践。
  24.加强审判组织建设。知识产权案件较多的中级人民法院要成立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各基层人民法院要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根据案件情况,可相对固定合议庭审理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
  25.加强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进一步调整和充实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力量。注意从精通法律、外语基础较好、具有理工科专业背景和一定审判经验的人员中选拔、培养知识产权法官。要注意保持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稳定性,提高知识产权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切实提高司法廉洁意识。
  26.建立知识产权法官多渠道的学习交流制度。发挥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库作用,为知识产权审判人才提供交流和培训机会。建立知识产权民事审判法官轮训制度,知识产权案件较少的法院可以选派法官到案件较多的法院办案,上下级法院的法官可以挂职交流锻炼,通过审判实践尽快提高审判水平。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要尽量为知识产权法官创造出国培训学习的机会。通过开展考察、培训、互访、学术交流与研讨等活动,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的国内外交流合作与信息、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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