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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浙高法[2008]305号
【颁布时间】 2008-11-14
【实施时间】 2008-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3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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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挥知识产权行政审判的司法审查监督作用。依法审理好各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管理职能,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三)采取各项诉讼措施,为权利人提供必要的司法救济
  7.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和特困、濒临破产企业,减免诉讼费;建立符合知识产权诉讼特点的导诉制度,免费提供知识产权诉讼指南,引导权利人正确举证,增进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能力,降低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和风险,增强裁判的公信力。
  8.依法正确适用诉前临时措施。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诉前临时措施申请,要积极受理、迅速审查、慎重裁定、立即执行,高度重视诉前临时措施的时效性;准确把握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实质性条件,对于诉前临时措施要在重点审查侵权可能性的同时,考虑权利的稳定性和因侵权造成损害的难以弥补性。
  9.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隐蔽、举证困难的特点,人民法院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适当降低诉讼门槛。对于权利人的证据保全申请,人民法院要在充分考虑侵权可能性及申请人的取证能力的基础上,加大证据保全力度,科学、合理地确定担保条件。对于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院证据保全裁定所确定的诉讼义务,如拒绝提供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数量的会计凭证、财务账册的案件,人民法院可适用举证妨碍规则,根据权利人提供的初步证据依法支持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对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当事人无法自行取得的证据和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职权或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要正确处理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之间的关系,慎用证据失权制度,除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外,尽最大可能在查明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判。
  10.妥善处理专业技术事实认定。充分发挥专家证人、专家咨询、技术鉴定、技术调查等在解决专业技术难题方面的作用。支持当事人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作为诉讼辅助人出庭就案件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说明。要聘任具有专业技术特长和一定法律知识的专家为人民陪审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
  11.注重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裁判的同时,要注重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诉讼调解。要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把诉讼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发挥行政执法部门、行业协会和专业人士等的沟通协调作用,提高调解效果,妥善解决矛盾纠纷。要最大限度地发挥调解在解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中的独特作用,努力通过调解工作,促进当事人从矛盾对抗走向合作发展,实现互利双赢,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加大侵权赔偿和制裁力度,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发生
  12.贯彻全面赔偿原则。适用侵权损害赔偿规则,贯彻全面赔偿原则。对于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应一并计算在赔偿数额内。对于虽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侵权受损或获利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可在50万元以上确定赔偿数额。
  13.适当减轻权利人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尽量按照权利人因侵权受到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获得利益的方法计算损害赔偿数额,积极引导权利人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适当放宽证据的证明标准。只要权利人提供了证明损失的财务账册,表明销售数量因侵权而减少或销售价格因侵权而降低,或者提供被控侵权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所记载的销售收入及获利情况,向工商部门年检时提供的相关报表资料等证据初步证明损失或获利数额时,从盖然性角度认定该侵权行为所引发的损失或获利数额。
  14.拓宽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对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或诉讼外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可直接以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为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但如果协商过程中存在违反合法、自愿原则,或者对权利人明显不公的,权利人可以不受协议的约束,另行主张损害赔偿数额。
  15.加大对重复侵权和恶意侵权的赔偿力度。对于存在重大主观过错的重复侵权和恶意侵权行为,可根据权利人的诉讼请求,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恶意侵权的规模、持续时间的长短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加大损害赔偿数额,制止恶意侵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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