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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粤高法发[2008]25号
【颁布时间】 2008-08-24
【实施时间】 2008-08-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3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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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妥善调处群体性纠纷案件。建立健全工作预案、分析报告等项制度,准确把握立案、审理、宣判和执行时机,该快则快,该缓则缓,坚决防止因处理欠妥或时机不当而激化矛盾。对企业转制、城市拆迁、农村征地、物业管理、环境侵权等涉及众多群众利益、关系民生的案件,以及涉及西藏、新疆地区和回民等民族的敏感案件,要慎重立案、妥善处理。
  8.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平安广东建设。严格依法做好减刑、假释工作,积极开展回访、帮教活动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促进罪犯改造,减少重新犯罪。积极做好司法建议工作,就审判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帮助有关部门堵塞漏洞,提高依法管理水平。积极开展送法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等活动,普及法律知识和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切实履行保障发展职责,促进我省经济科学发展
  9.加强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案件的审判工作,促进科学发展。坚持为发展第一要务服务,增强服务保障意识,提高服务保障水平,为我省贯彻落实建设现代产业体系、提升珠三角带动东西北战略等重大部署提供有力保障。加强对我省在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城乡统筹发展、产业升级、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过程中纠纷案件的审判和执行,依法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法治环境。加强对法律适用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促进审理各类经济发展中纠纷案件能力的不断提高。
  10.依法妥善处理化解金融纠纷,保障经济安全。严格执行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依法审理借贷、票据、证券、期货、保险和融资租赁等纠纷案件,规范金融市场秩序。认真审理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为债权人的案件,依法保护国有资产。认真执行省法院下发的《关于金融机构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指导性意见,提高全省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水平。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沟通,帮助完善金融业的安全保障机制。
  11.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依法促进科技、文化创新和产业升级。围绕实施创新型广东战略,贯彻创新型广东行动纲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依法严惩假冒商标、专利以及侵犯著作权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技术开发、转让等合同纠纷,侵犯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工业产权纠纷案件的审判,依法保护当事人的智力成果,促进自主创新。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实现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有机衔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机制。
  12.加强对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依法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严厉打击破坏土地、森林、水源、大气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犯罪活动。认真审理在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纠纷案件,大力支持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资源、环境的正当执法活动。及时妥善处理环境、资源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保护自然资源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13.加强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依法维护对外经济贸易秩序。贯彻建立开放型经济体系、构建粤港澳紧密合作区、加强与东盟为重点的区域经济合作等重大部署的要求,依法审理好各类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秩序。认真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和“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原则,把握住涉港澳商事审判的正确方向,维护三地之间的经贸往来和活动秩序。牢牢把握“一个中国”原则,依法妥善审理好涉台案件,依法引导和促进两岸正常的经贸往来。进一步加强与港澳台司法机关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合作互信,互相提供司法协助和便利。加强对外经贸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司法对策研究,努力促进涉外审判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14.严厉打击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按照中央和省委的部署,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专项斗争,保障公平竞争。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走私、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金融诈骗、危害税收征管、扰乱市场秩序等经济犯罪,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认真执行省法院下发的《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指导意见(试行)》,不断提高打击经济活动领域违法犯罪的能力。把握好改革发展中的工作失误、错误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切实做到依法打击犯罪与依法保护改革创业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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