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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3.坚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学习贯彻《监督法》,进一步健全接受人大监督的工作机制,努力提高接受监督的工作水平。认真执行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不断完善人大代表联络制度,建立全方位、全覆盖、制度化、经常化的人大代表联络新机制。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案,完善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视察法院工作制度,把人大代表联络工作作为检验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是否满意的硬标准。 34.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各级法院和广大法官应当成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模范,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保证中央的政令畅通。牢固树立接受党的领导的观念,积极争取党委领导和支持,及时向党委报告重要工作情况,争取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法院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汇报。 七、附则 35.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学习贯彻《决定》的具体措施。对贯彻实施本《意见》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