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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七十三条 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四条 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第七十五条 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房屋登记,可以参照适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房屋登记簿查询 第七十六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房屋登记资料归档并妥善管理。 查询人查询房屋登记簿所记载的信息,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证明其权利或利害关系的文件及所查房屋权属证书编号或者房屋坐落,并填写《房屋登记簿记载信息查询申请表》。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查询申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十七条 申请房屋登记簿查询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查询费。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不提供查询,但应当将不提供查询的理由告知查询人: (一)申请查询的房屋不在登记区域内的; (二)查询人未能按照本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提交合法的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不齐全的; (三)申请查询的内容超出本条例规定的查询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提供查询的。 第七十九条 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需要保密的房屋权属记载信息,应当经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 第八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查询申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八十一条 查询的房屋信息在房屋登记簿上有记载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出具书面查询证明或提供房屋登记簿的复制件;房屋登记簿上无记载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出具无查询结果的书面证明。 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书面查询证明或房屋登记簿的复制件,应加盖房屋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 第八十二条 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房屋登记簿的内容保密,不得擅自扩大房屋登记簿的查询范围。 第八十三条 查询人对所查询的房屋登记簿内容有保密的义务,不得不正当使用或授意他人不正当使用,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商业秘密及国家机密;对所获得的房屋登记簿查询结果,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陈列、展出或再复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申请登记文件或者申请登记异议不当,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由房屋登记机构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办理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登记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有权追偿。 第八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房产登记,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涂改、毁损、伪造房屋登记簿; (二)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人防工程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登记,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九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预告登记,是指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签订后,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当事人双方向登记机构申请的一种预备性登记。 (二)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予以更正的登记。 (三)异议登记,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 第九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1日施行的《银川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