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颁布时间】 2009-08-08
【实施时间】 2009-08-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7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接上页]
旅游客运企业不得为未取得旅游经营资质的经营者提供旅游客运服务。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对旅行社经营情况实行年检制度;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成立相应的评定委员会,对旅游景区实行质量等级评定制度,对旅游饭店实行星级评定和星级复核制度。
  
  第四十四条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
  (二)向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三)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四)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旅行社在向旅游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未按照旅游合同标准提供相应服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由于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原因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先行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造成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旅游经营者追究违约责任。
  旅游者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旅游商店内购买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先行退赔;旅行社退赔后,有权向商品的销售者追究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无力赔偿的,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布旅游投诉电话,接受旅游者或者旅游经营者的投诉。
  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旅游服务质量投诉及旅游市场监管。
  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后,对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受理,并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者;对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后答复投诉者,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旅游行政部门。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合法证件,文明执法,并为旅游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务院《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旅游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旅行社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自治县旅游行政部门备案的,由自治县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点),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标志而擅自使用等级标志、称谓的,或者虽已取得服务质量等级标志,但使用等级标志、称谓不实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导游人员超越核定的服务区域导游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旅游景区(点)强行向旅游者兜售联票、套票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旅游景区(点)没有采取游客流量控制疏导措施,游客总量超出核定的游客接待承载能力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一条 旅游客运企业或者其驾驶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背合同约定,擅自变更旅游行程计划,或者擅自揽客、甩客,擅自终止客运服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