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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009年6月12日,根据《期中复审规则》第十五条,调查机关就重庆长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申请事宜通知了日本驻中国使馆。 (三)立案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进行了审查,认为重庆长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提出了倾销幅度加大的初步证据,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及《期中复审规则》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要求。 2009年8月28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5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中复审调查。 就复审立案事宜,调查机关通知了日本驻华大使馆和本案原申请人。 (四)应诉登记 在规定的应诉期限内,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东曹株式会社和昭和电工株式会社等三家日本氯丁橡胶生产商登记应诉。 (五)问卷调查 2009年9月18日、2009年11月20日,调查机关分别向应诉的三家日本氯丁橡胶生产企业发放了调查问卷和补充问卷,并在规定期限内收到了答卷及补充问卷答卷。 (六)听证会 复审调查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申请举行听证会。 (七)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反倾销复审实地核查组,赴上述应诉的三家日本氯丁橡胶生产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调查机关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调查机关全面核查了有关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向第三国(地区)出口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并进一步收集了相关证据。对于实地核查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和信息,调查机关进行了核对和确认。 (八)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商务部《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调查机关向在复审调查过程中提供信息的利害关系方及出口国政府披露了复审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有关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在规定时间内,上述三家日本公司分别提交了书面评论,调查机关依法对评论意见进行了审查,并在裁定中给予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 本次复审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的产品一致,即氯丁橡胶,又称氯丁二烯(氯丁)橡胶,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40024910其他初级形状的氯丁二烯(氯丁)橡胶、40024990未列名氯丁二烯(氯丁)橡胶。该产品的英文名称为chloroprene rubber(cr)。 三、复审调查期 本复审调查期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四、倾销及倾销幅度 (一)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 1、正常价值 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在答卷中主张不划分型号。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的主张并不能反映被调查产品及国内同类产品的实际生产和销售情况。该公司按照调查机关要求,在补充问卷答卷中如实报告了型号信息,列明了出口及内销产品型号间的对应关系,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在补充答卷中提供了型号划分的基本依据,能够反映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及其国内同类产品的实际生产和销售情况,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公司在补充答卷中的型号划分主张。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总量的比例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复审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总量的比例大于5%。在分型号的数量审查中,调查机关发现有部分型号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另有部分型号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数量为零或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不足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的方法确定上述型号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国内交易情况。该公司主张,复审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客户包括关联和非关联最终用户或者分销商。经审查,该公司国内销售中关联销售价格与非关联销售价格差异明显,不能反映正常的市场价格水平,调查机关决定以非关联交易的国内销售价格为基础确定该公司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生产成本和费用。该公司主张:在复审调查期内的部分时间段,因公司减产,主张对生产成本予以调整,并援引另一案例支持其主张。调查机关经审查及实地核查,发现该公司无法提出充分证据支持其上述主张,且此案与该公司援引案例事实不同,调查机关对该公司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决定采用该公司会计记录中的生产成本数据。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提交的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数据进行了审查,决定接受该公司填报的费用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