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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调整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关于该公司报告的内销交易的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内陆运费、售前仓储费、出厂装卸费、内陆运输相关费用等调整主张。关于信用费用,调查机关决定根据实地核查中提取的数据予以调整。 4、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调查机关在公司提交的答卷等证明材料基础上,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对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在出厂价基础上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昭和电气工业株式会社在复审调查期内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20.8%。 五、复审裁定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机关作出如下复审裁定: (一)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生产的进口氯丁橡胶的倾销幅度为9.9%; (二) 东曹株式会社生产的进口氯丁橡胶的倾销幅度为10.2%; (三)昭和电工株式会社生产的进口氯丁橡胶的倾销幅度为20.8%; (四)其他日本公司生产的进口氯丁橡胶的倾销幅度为4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