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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京地税法[2010]77号
【颁布时间】 2010-04-12
【实施时间】 2010-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32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开具税务证明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地税系统开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工作,市局在广泛征求区县局、分局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开具税务证明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税务证明》开具工作是加强国际税源控管和外汇监管的重要手段,各局应充分重视,明确职责,规范管理,提高效能。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要发挥综合管理作用,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给予指导,齐抓共管,发挥合力,扎实有序地做好各项工作。
  
  二、各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核对“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数量及使用保管部门,数量不足的及时补充刻制,多余部分专用章按程序收回、缴销。此外,应及时刻制“已开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戳记,以便在《规程》正式执行时使用。专用章和戳记刻制完毕后,其印记报市局备案,由市局统一向外汇管理部门备案。今后如专用章和戳记数量或使用保管部门发生变动,应及时重新报备。
  
  三、各局在《税务证明》管理中,应加强基础工作,明确岗位职责和具体流程,切实规范台帐登记、资料归档、印章管理、数据统计、报表报送等工作,做到情况清楚、数据准确。
  
  《规程》第十一条第二款所提外汇指定银行报备资料的归档,由各局依照市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归入其他类的备案管理(6600)中。
  
  四、境内外机构或个人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资金的对外支付,无论是否应当在主管地税机关缴税,各局均应按规定及时开具《税务证明》。
  
  五、各局在收到国税部门每季度传递的《税务证明》开具情况后,应进行比对分析,并及时将分析情况报送市局。
  
  六、各局应就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范围、资料、流程以及相关税收协定和国内法规定等向纳税人进行必要的宣传、辅导、解释,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增强纳税人对外付汇时扣缴税款及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意识,方便付汇。
  
  七、规程》第三十一条所提《税务证明》季度报表由各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汇总填写后,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送市局。年度统计表于次年1月1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局。
  
  各局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1.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略)
  
  2.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略)
  
  3.申请开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提交资料清单(略)
  
  4.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业务请示单(略)
  
  5.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复核表(略)
  
  6.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台帐(略)
  
  7.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开具情况统计表(略)
  
  8.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开具情况表(略)
  
  9.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略)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
  
  支付开具税务证明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地税系统开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式样见附件1)工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市地方税务机关为在我市办理对外支付的机构及个人开具《税务证明》工作。
  
  第三条 税务所负责具体办理《税务证明》的受理、审核、开具、复核工作;税政部门负责对《税务证明》涉及税收政策的适用进行认定;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负责对《税务证明》工作的管理、协调和监督。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以下简称各局)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本着方便纳税人的原则自行确定负责办理《税务证明》的税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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