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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9]526号
【颁布时间】 2009-12-20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32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七条 裁定书送达后,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应当在3日内,在审判管理信息系统上粘贴文书并报结。
  
  第二十八条 书记员应在案件审结并送达完成后7日内将一审卷宗移送审判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二审法院案件审结后,书记员应在3个月内将案件归档。书记员归档前,应当将案卷交由承办法官检查。
  
  
六、附则

  
  第三十条 行政案件管辖异议的审理参照本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由高级法院立案庭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审理程序规范的说明
  

  第二次全国立案审判工作会进一步明确,管辖权的确定和管辖案件的审理属于立案审判职能之一。为贯彻落实会议要求,经2009年2月24日高级法院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决定,从2009年4月1日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归口由北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理,其他审判业务庭不再审理此类案件。
  管辖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肇始环节,是案件进入实体审判的第一步,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对管辖及异议制度作了规定,但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程序,特别是如何处理管辖与法院主管关系以及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受理条件、审理方式、裁判文书的制作、送达等程序问题缺乏具体、可操作的规定。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归口立案庭审理后,这些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日益突出,迫切需要统一的规范。为进一步规范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审理,高级法院立案庭将《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审理程序规范》作为重点调研课题,组织专人进行了调研,形成了《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审理程序规范》的初稿,在此基础上召开了高、中两级法院共同参加的研讨会,对初稿进行了研讨,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审理程序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一、指导思想
  本规范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第二次全国立案审判工作会议、2009年2月24日高级法院党组(扩大)会议要求,充分发挥立案庭的审判职能,做好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归口管理后衔接工作,围绕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总结案件的特点及审判规律,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进一步规范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程序,全面提升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判质量与水平。
  
  二、本规范所要解决的问题
  本规范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程序缺乏明确具体规定,造成审判实践中作法多样、不统一,特别是对当事人管辖权异议处理简单化,使当事人的程序救济权利得不到充分行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公正审理。例如:审理方式方面,出现法院不开庭、不谈话、不见当事人,在没有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情况下即进行裁判;审判公开方面,案件没有落实回避制度即裁判;文书制作与送达方面,当事人上诉后代理人二审没有代理权,给法院的审理工作造成困难,裁判文书无法送达;裁判文书制作简单,不能反映管辖权诉讼的全过程等。
  
  三、主要内容
  本规范包括总则、立案审查阶段、庭前阶段、庭审阶段、庭后阶段、附则六个部分内容。
  --总则 主要内容:
  明确了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属于高、中级法院立案庭的审判职能,并对案件审理的审限、适用的程序等作出规定。
  对管辖与主管的关系进行了规定。
  当事人以订立仲裁协议(条款)以及其他案件不属于法院主管的情形为事由,提出管辖异议,人民法院是否作管辖异议处理。
  主管是解决人民法院与法院之外其他部门之间分工问题,管辖是解决人民法院内部之间对案件的分工问题。当事人提出的双方订有仲裁协议或条款等涉及主管问题的事由,不属于管辖解决的问题。当事人对法院主管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应当进行审理,如异议成立则应裁定驳回起诉,对当事人提出主管问题,一审法院不应以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
  --立案审查 主要内容:
  针对审判实践中反映比较突出的,一审法院移送上诉案件时不符合上诉条件的两个问题,规定了二审法院立案审查的具体内容以及处理方式。一是一审法院应向当事人合法送达一审裁定书和上诉状,二审法院审查后,对没有合法送达即移送案件的,因不符合上诉条件应退回一审法院。二是上诉人应提交完整、齐备的诉讼手续,对上诉人诉讼手续不完备的,应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案件因不符合上诉条件应退回一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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