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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9]526号
【颁布时间】 2009-12-20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32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九条 管辖权争议案件审结后,书记员应当在7日内将案件材料订卷。
  案卷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卷案号、承办人姓名、书记员姓名;
  (二)收案时间及结案时间;
  (三)下级法院《申请指定管辖请示》;
  (四)起诉书、公诉书及与管辖权争议有关的主要证据材料;
  (五)汇报笔录;
  (六)本院《指定管辖通知书》,如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案件包括《申请指定管辖的请示》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通知书》;
  (七)案件审批表;
  (八)向下级法院送达《指定管辖通知书》的凭证;
  (九)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
  
  第二十条 书记员将案件订卷后,将案卷送交承办法官审核检查,如无误,承办法官签字后,由书记员按照案件案号顺序进行归档。
  
  第二十一条 行政指定管辖案件按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处理,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高级法院立案庭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说明
  

  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是人民法院立案庭的重要审判职能,为进一步加强该类案件审理的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审判质量与水平,高级法院立案庭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形成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的初稿,并召集高、中两级法院共同参加的研讨会对初稿进行了研讨,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一、本规范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规范所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虽然对指定管辖适应的情形做了规定,但该规定比较原则缺乏操作性,特别对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具体程序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基本处于空白状态,造成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作法多样,缺乏统一的标准,致使指定管辖案件长期没有纳入现行的法院审判管理系统,影响了该类案件审理的质量与效率,解决指定管辖案件审理的程序规范问题,是司法审判实践的迫切需要。
  
  二、指导思想
  本规范的指导思想是:以《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精神为指导,在总结已有司法实践成熟经验基础上,加强指定管辖案件审理程序的规范化建设,力争将指定管辖案件纳入现行审判管理系统,不断提升审判质量与效率。
  
  三、主要内容
  本规范包括报请指定管辖案件的范围与类型、受理的条件、审理流程、附则四部分内容。
  ――范围与类型
  对指定管辖案件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高级法院与中级法院对指定管辖案件受理的范围与类型。
  ――受理
  对下级法院报请指定管辖需要提供的材料,报请指定管辖前发生管辖权争议法院之间必须进行协商处理的前置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审理流程
  对案件受理后,案件的分配、案号的登记、案件的审理方式、审限、结案方式、结案后的报批程序、法律文书的制作格式及要求、文书的送达、案件归档等具体流程作了详细的规定。
  案号是一个案件在法院审判管理系统的编号与代码,长期以来,指定管辖案件一直没有案号,导致该类案件无法纳入现行审判管理系统进行科学管理,在目前纳入审判管理系统尚不具备成熟条件的情况下,规范规定高、中级法院立案庭可暂编立案庭庭内的案号,实现对该类案件的科学管理。
  审限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审判效率的管理与规范,长期以来,指定管辖案件的办理没有具体的审限规定,导致该类案件审理期限自由幅度过宽,严重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本规范针对民事、刑事案件的不同特点,对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做出了明确规定。
  ――附则
  由于行政案件的指定管辖具有特殊性,附则对行政案件的指定管辖审理规范作了单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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