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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积极的就业政策体系,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构建和谐西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近年来,各地(市)、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就业再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保持了我区就业局势的平稳,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区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促进就业任务十分繁重。党的十七大提出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奋斗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对促进就业工作作出了法律规范。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区党委七届四次全委会也对推进农村改革,统筹城乡就业、加快建立城乡一体的人力资源市场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市)、各部门要根据新的形势和工作要求,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一)强化政府责任,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扩大内需、稳定就业岗位、促进经济增长的总体部署,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贯彻实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及加快发展服务业等一系列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有序发展。扶持发展旅游业、特色农牧业及农畜产品加工业、民族手工业、藏医药业等民族特色经济,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广开就业门路。鼓励和规范灵活就业,拓宽就业渠道,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三)加大促进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自治区要统筹安排全区就业专项资金,并逐步加大对各地(市)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就业形势,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按照实际需要安排就业专项补助资金。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加大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和减少失业的支出,切实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功能。 (四)加快有形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各地(市)要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快建立县级以上城乡一体的人力资源市场,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有组织外出务工,鼓励农牧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五)改善创业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政策体系,建立集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政策扶持、跟踪服务为一体的创业服务机制。要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效率,增加融资渠道,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加强创业服务。要通过创业意识教育等有效方式,转变就业观念,营造鼓励自主创业的社会环境,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实现“创业促就业”的倍增效应。 (六)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继续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全区就业工作总体规划,加大就业岗位开发力度,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到基层就业。要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政策和市场就业政策的宣传,使高校毕业生转变观念,先就业再择业。把创业培训纳入高校学生的培训课程,实施“成功创业计划”。依托行业、企业及协会,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和实习工作,有计划地组织高校毕业生进入见习基地。探索通过对口援藏等多种形式,将高校毕业生送出去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并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区外就业。 (七)加强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要紧紧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失业率控制目标,制定失业调控方案,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内。对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和行业,要提前做好预警、预防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缓解就业矛盾。加强对各类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和监测,对因突发事件和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要制定失业调控预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