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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4-08
【实施时间】 2010-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4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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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度。认真落实2010年安全生产指标控制考核制度,加大对事故多发地区和单位的工作督查力度。强力推进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将安全生产任务量化到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员,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之中。严格落实监督检查制度、进度公告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对目标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实行月通报、季发布、年考核。
  
  5.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安全生产投诉举报与奖励制度、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等制度。建立隐患整改评价制度,推进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强化安全生产制度的约束作用。
  
  (二)加强专项整治
  
  继续加强各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突出抓好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铁路、民爆物品、公共聚集场所和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1.进一步深化煤矿瓦斯治理专项整治。紧紧盯住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地区和矿井,认真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加强对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监管,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督促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格贯彻“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方针,强制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开展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治理专家“会诊”,编制“一井一策”的瓦斯治理方案,加大瓦斯治理投入,落实瓦斯防治各项措施,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发生。
  
  2.扎实开展非煤露天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以预防事故和标准化建设为目标,以“打击非法、整治违规、强化管理”为主线,开展非煤矿山特别是露天矿山专项整治,坚决打击非法违法建设和生产行为,全面整治违规开采和爆破行为,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通过整顿、整合、取缔、关闭,不断改善非煤矿山尤其是露天矿山安全状况,努力提升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3.扎实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快治理化工企业安全卫生防护距离不够问题,继续推进危险工艺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深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专项整治。加快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厂房“工厂化、标准化、机械化、科技化、集约化”提升改造,继续深入开展烟花爆竹企业“三超一改”、违规使用氯酸钾、仓储设施不达标、规章制度不落实专项整治活动。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
  
  4.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全面、准确、及时申报职业病情况,并按照“属地监管分级审查”的原则,摸清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状况,大力推进粉尘与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加大职业危害治理力度,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和条件。
  
  5.深化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加快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管系统建设,继续治理超员、超载、超速、超限和酒后驾车行为。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水域、重点渡口和渡船的安全监管和巡航检查,切实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
  
  6.加强建筑施工行业尤其是重点建设项目安全专项整治。认真汲取昆明新机场配套引桥工程“1·03”较大坍塌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建筑施工防范坍塌、坠落等事故专项治理,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监管,严格施工现场管理,严密防范脚手架和起重机械倒塌、工地坍塌、模板垮落、人员坠落、高处坠物等事故。
  
  消防、旅游、民航、农业、教育、国防科技工业、水利、电力等其他行业(领域)也要结合实际,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落实防范措施。
  
  (三)加强监管执法
  
  1.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坚持经常性监督检查,严格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特别是要把好高危行业生产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立项、设计、建设等行政许可关口。结合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淘汰一批规模小、工艺落后、安全生产条件差的小矿山、小尾矿库、小化工企业和小烟花爆竹厂。对重大隐患继续实行三级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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