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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皖国税发[2010]79号
【颁布时间】 2010-04-08
【实施时间】 2010-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4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五章 指导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应当及时对纳税服务投诉情况进行统计、整理、归纳和分析,并于每季度终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国税机关书面提交情况报告。
  
  对于办理纳税服务投诉过程中发现的有关税收制度或者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应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制作的《纳税服务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纳税服务投诉责令受理通知书》、《非纳税服务投诉事项转办通知单》、《纳税服务投诉责令改正通知书》、《纳税服务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应一式两份,加盖税务机关印章或纳税服务投诉专用章,一份送投诉人、被投诉人或有权处理机关,一份由纳税服务部门留存。
  
  第五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纳税人书面投诉材料、《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表》、调查笔录以及各类文书等纳税服务投诉资料立卷归档。
  
  纳税服务投诉案卷应当按照纳税服务投诉申请分别装订立卷,一案一卷,统一编号,做到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分类规范,装订整齐。
  
  纳税服务投诉案卷的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五十二条 负责受理、调查、处理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国税机关和国税人员应当为投诉人的情况保密。
  
  第五十三条 上级国税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国税机关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十四条 建立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纳税服务投诉办理情况通报制度,按季将投诉及处理情况进行通报,提高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纳税服务投诉处理机构在纳税服务投诉工作中可以使用纳税服务投诉专用章。纳税服务投诉专用章与纳税服务部门所属机关印章在纳税服务投诉中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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