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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梅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梅市府[2010]30号
【颁布时间】 2010-04-06
【实施时间】 2010-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9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梅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创建“两无”活动的全面、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管理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建立和完善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落实。
  
  (一)市、县、镇三级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
  
  (二)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原则,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以现居住地政府管理为主,户籍地政府紧密配合的优质服务管理新体制,形成全市“一盘棋”工作格局。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人口计生、公安、卫生、民政、教育、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齐抓共管、标本兼治、信息交流、资源共享、职责明确、责任落实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机制。
  
  (四)立足村(居)委,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健全完善基层组织网络,开展经常性服务管理活动,引导流动人口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五)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管理工作,由专门人员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由所在地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检查和指导。
  
  (六)市区及县城范围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强出租屋流动人口管理,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要根据流入人口规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管员队伍,按流入人口每1500人配备1名协管员比例配置。
  
  (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必要的经费。
  
  二、明确各级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
  
  各级各相关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纳入本部门本单位重要职责,落实相关责任。
  
  (一)市级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和相关制度;
  
  2.监督、检查、指导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实施户籍地与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双向检查评估;
  
  3.配合本级党委和政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协调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
  
  4.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业务指导和培训,组织开展一年两次以上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专项活动;
  
  5.开展区域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协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及相关事宜。
  
  (二)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根据流入与流出人口的规模和特点,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
  
  2.建立人口计生综治相关部门联系制度,实现部门信息的有效共享,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3.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做好信息交流、数据分析和统计上报等工作;
  
  4.检查、指导、督促基层单位加强流动人口证件管理、孕环情检查、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免费技术服务;
  
  5.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专项活动,开展经常性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6.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违法案件的查处及行政执法工作。
  
  (三)镇(街道、场)主要职责:
  
  1.政府与镇(街道、场)、村(居)干部签订的计划生育层级动态管理责任书中应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内容,细化层级动态管理责任,落实包干区域流动人口计生管理责任,及时兑现奖惩;
  
  2.每季度定期召开相关单位参加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例会,通报情况,落实工作任务;
  
  3.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避孕节育手术、生殖健康检查和孕环情检查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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