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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梅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梅市府[2010]30号
【颁布时间】 2010-04-06
【实施时间】 2010-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9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梅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2.建立流入信息档案。对流入育龄妇女建立计划生育信息档案,录入流动人口信息系统,进行经常性跟踪管理;对信息有变更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计生动态资料,及时做好信息通报工作。
  
  3.免费提供技术服务。为已婚育龄夫妇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手术及定期的查环查孕等服务管理。
  
  4.征收社会抚养费。与户籍地互通信息,相互配合,依法对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
  
  5.办理外省流入育龄夫妻生育登记。为符合条件的外省流入育龄夫妻,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登记。
  
  6.签订计生责任书。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要与辖区内用人单位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村(居)委要与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和出租(借)房屋业主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加强监督管理,明确用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及出租(借)房屋业主的职责。
  
  7.健全社区管理模式。规范管理社区、住宅小区出租屋(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建立与住宅物业服务企业或小区保安员共同管理流动人口的工作模式,为入住流动人口登记建卡、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及协助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跟踪管理服务工作。
  
  8.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情况向户籍地进行及时通报反馈,对应通报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的信息具有可查询性,不得缺少姓名、身份证号码、详细的常住地或户籍地址等要件,户籍地址应登记到村(居)委会一级,要求信息提交率达100%。本省户籍流入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提交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外省户籍流入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提交国家padis系统;县内镇外流入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过纸质档案相互通报。
  
  信息通报的主要内容。现居住地应向户籍地通报的8项内容:(1)统计年度内有生育子女行为的;(2)统计年度内落实计划生育手术的;(3)统计年度内应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而未落实的;(4)统计年度内怀孕的(含符合政策核准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5)未持有有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的;(6)在本地接受孕环情检查服务的;(7)婚育、节育情况有疑问的;(8)其他需要通报的情况。
  
  9.规范纸质档案管理。现居住地镇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规范保存流入人口的纸质信息档案包括:(1)《成年未婚女性流入人口登记册》;(2)《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登记册》;(3)《年度流动人口子女出生情况登记册》;(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手术登记册》;(5)《流动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登记册》;(6)办理证件相关材料;(7)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通报材料。
  
  (二)规范流动人口户籍地服务管理。
  
  1.落实计生合同管理。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流出前应与户籍所在镇(街道、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明确生育、避孕节育、查环查孕、证件办理及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等内容。
  
  2.免费办理计生证件。流出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镇(街道、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对应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在流出前落实措施;配合现居住地,对流出前未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妇女落实措施。
  
  4.落实查环查孕制度。督促应查环查孕的流出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定期接受孕环情检查,并及时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5.建立流出信息档案。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对流出育龄妇女建立计划生育信息档案,录入流动人口信息系统,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及时准确更新流出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动态信息。
  
  6.建立信息反馈制度。镇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及时对流出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和网络信息系统的信息查询、接收反馈。镇级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员每个工作日至少访问一次国家padis系统和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户籍地接收到通报信息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信息,更新户籍已婚育龄妇女数据库,并上传反馈信息,做到即接收即处理,有接收必反馈。要求信息接收反馈率达100%;变更信息回执率达100%;信息反馈“查无此人”率控制在10%以下,“查无此人”信息准确率达100%。要求对所有信息反馈的内容建立备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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